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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盗用买手机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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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远 律师 200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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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被某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移动公司 ) 以未按约缴费为由诉至当地法院,该移动公司要求我支付拖欠的话费及滞纳金。后经询问才得知有人持我的身份证在该移动公司以我的名义填写了《客户登记表》,而且电话已于当日开通使用。但是我的身份证在被用于电话入网开户之前已经丢失,现在仍然在办理之中,并且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该入网协议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我可以不缴纳该电话费用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河南 张潮

律师视点 此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持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作为善意第三人的电信公司是否具有过失?如果有过失则表见代理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表见代理”的规定中特别突出了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即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也就是说,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订立合同时完全属于善意并且没有过失。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才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基本条件,相对人存在过失的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关系成立。

此案中原告移动公司有过失,违反操作常规,没有对表见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登记,最终责任难以落实的直接原因应是原告签订协议时的审查登记过失所造成。所以移动公司应对欠费后果承担责任。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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