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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 无权对业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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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远 律师 200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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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装修自家住宅时,在房屋的承重墙上另开了一个门,物业公司发现后,对我处以了500元的罚款。我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物业公司却以《业主行为守则》有规定为由辩解。物业公司有权对我进行罚款吗?
北京 范敏

律师视点  物业公司不享有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行政机关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它无权对你进行罚款。
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对您进行罚款,而是应对您的行为予以制止,而无权擅自对您处以罚款。如果物业公司不听劝阻,则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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