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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认购后未购房定金要否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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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黄春法提供 2005-0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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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驿站■ 编辑同志: 本人于 2004 年 5 月份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单一份,订购了商业房一套,本人当即付了定金 50000 元,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不想购买该房屋,请问,我能不能要回定金? 李显民 李显民同志: 认购意向书属法律上的预约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将来订立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即开发商与购房者订立正式合同的合意,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你已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单,内容房屋特定,房屋单价确定,房价也确定明确,有要约、有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仅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你应在规定期限内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否则构成违约,房产公司有权没收你的定金。但是,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由于认购意向书约定以外的其他合同上的主要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房产公司应当返还定金。(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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