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五个鸡年立法纷呈人文关怀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张有义 2005-02-08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今天是农历乙酉年的除夕 , 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五个鸡年。管窥这五个年头儿的立法历程,中国从自强自立一步步融入世界,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历史。在这五个鸡年里,从对法制的关注到法律的制定都倾注了浓浓的人文关怀。 1957 年:欣慰 妻子已怀孕 丈夫离婚诉求被驳回 1957 年 1 月,江西省某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上诉案件期间发现,当事人一方已经与其他人结婚。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会不会构成重婚罪? 2 月底,最高院批复:“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到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们仍愿和该第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诉期间内和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婚姻问题是复杂的,对于当时的军婚问题更是复杂。当时为了维护军队团结和军心稳定,对现役军人实行婚约制度,即与现役军人订立婚约的女子不得随意解除。江苏省某法院碰到了难题,如果现役军人与订立婚约的女子自愿解除婚约怎么办,还需不需要法院做出裁判? 1957 年 4 月 11 日,最高法院肯定地予以解释:“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1957 年 4 月份,新疆自治区某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判决后,女方发现已经怀孕,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不知道是应该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 7 月 19 日,最高院认真研究后决定,该上级法院可直接撤消一审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1957 年 4 月,四川省和贵州省高院联合就“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风病一方请求离婚”的事情请示最高院。 7 月 25 日,最高法院做出答复:“处理此类案件,离或不离,须对具体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如病的类型(即有无传染性)和轻重程度,他方是否受到传染、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和家庭情况,对麻风病患者离婚后的生活安排,当地防治麻风病的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和防治条件,各少数民族本身的风俗习惯等等,均须全面加以考虑,不宜笼统地仅以其中某种因素作为离或不离的唯一或主要根据。关于你院来文所提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意见,可根据上述精神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后自行决定。我们不拟提出具体意见。”这个答复可谓慎重中实事求是,又处处体现着对少数民族人民点点滴滴生活的重视。 最高法院于 1957 年 12 月 26 日对辽宁省高院一个请示做出的批复,集中体现对少数民族和广大妇女儿童的关爱。 辽宁省高级法院请示: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 最高院批复:“你院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在 1957 年新中国建国后的第一个鸡年里,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关注民生的事例还有很多。 1969 年:艰难 加入《国际卫生条例》 重视防范外来疾病传入 1969 年,立法进程,有喜有忧。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69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第53届会议。 6 月 25 日,中国正式签署加入《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 在这个公约里,中国承诺对采石、建筑等工矿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妻子和儿童”,在医疗和疾病津贴方面依公约予以照顾。 1969 年 7 月 25 日,中国又签署加入了《国际卫生条例》,强调“以最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保障完全,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为了鉴别和控制传染病,日益强调流行病学监测……以期发现、减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扩散……以便减少外来传染传入的危险。” 这一年,根据我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协定,我国派遣医疗队赴该国参与援助,得到国际社会尤其第三世界国家的一致好评。 在文物保护方面,也值得一提。 1969 年 5 月 6 日订于伦敦的《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我国也正式加入,并承诺,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建立保留区域以保存由后代考古学家发掘的实物证据。同时我国积极实践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很多值得提倡的立法文件未能付诸实施。 1981 年:复苏 “经济合同法”颁布 理顺经济生活秩序 1981 年,我国立法工作的视野一步步扩大,从关心人类自身向大自然延伸。 1981 年 3 月份,为了加强对候鸟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我国和日本政府签订了《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意在维护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 这一阶段的立法工作重点,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981 年 5 月,湖南省凤凰县法院发现,“城镇和农村都出现了地主家庭出身的人要回赎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他们认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地主家庭出身的房屋出当关系无效,问为何不能回赎,还说什么这就是实事求是。某些基层单位乃至个别领导干部也有这种偏见的认识,甚至签出意见支持这一行为。因此,一些地主家庭出身的人纷纷向土改前的承当者回赎房屋。有的威逼承当者限期退当,恐吓不退,就要拼命;有的已回赎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承当人含泪而出;有的正在效仿,找承当人洽谈。事态还在发展,群众对此议论纷纷,甚至在思想上对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产生了错误的看法,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6 月份,最高法院为了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正当权益,作出司法解释:“劳动人民之间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反之,地主家庭出身的在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房屋,应视为无效,房权应属承当者所有,不能回赎。已经赎了的应责令退回。至于在土改和土改复查中,留给地主家庭做自住房而后再典当者,则予以保护可以回赎。”解释并没有一刀切,而是实事求是客观地予以了处理。 要说最大的立法工作,非当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莫属。这部法律的颁布可以说是对经济生活最大的深刻的人文升华。它不仅为现行的《合同法》奠定了基础,也理顺了建国以来经济生活的秩序。 1993 年:升腾 一块“试验田”催生“消法” 消费者有了“主心骨” 1993 年,立法体系基本形成,先进的人文立法理念不断渗透到各个领域。《公司法》、《会计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教师法》、《红十字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安全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本年度制定,表明我国的立法工作正处于不断完善地上升期。 其中,集聚了人文关怀而且影响巨大的三部法律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它们体现在普通老百姓身上,甚至引导全世界开始关注这一话题:保护弱势群体,包括了弱势个人和弱势企业单位,使人文关怀的范围得以扩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行之前,在福建曾经开辟了一块“试验田”。这块“试验田”的开辟源于一个腌咸菜的农民。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接到群众反映,福州市郊区城门乡樟岚村农民在废弃的粪坑用有毒的工业废盐腌售大头菜。 福建省消委会迅速会同工商、卫生防疫机关及新闻单位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封存、技术检验、录像工作,并以《福州城门乡樟岚村农民用化粪池腌制大头菜坑害消费者》为题,向省委、省政府、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汇报。很快,连中纪委领导也对此做了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大头菜事件一时成了轰动全国的大新闻。但由于没有相关法规规定,消费者无法向生产者索赔,消委会也没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维权,而《食品卫生法》中关于追究相关行为的责任规定也不明确,最终只能对违法者处以2000元罚款。 当时还发生了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基于这种情况,福建省诞生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王任重亲笔批示:“此条例很好,可供各地参考。” 进而,一部最能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行全国。 2005 年:承扬 中国式关怀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始实施——处理查封财产首选拍卖、8种财产不得查封、拍卖违规将罚出局……一系列特色鲜明的法律法规,将给百姓的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特别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 5 月 1 日起实行),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严查贿赌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第四次户籍改革呼之欲出 | |||||||
![]() |
|||||||
| 祁东公安局造假应对检查 | |||||||
![]() |
|||||||
| 腐败案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 |||||||
![]() |
|||||||
| 社评 | |||||||
| 法治视野中的宋鱼水 | |||||||
![]() |
|||||||
| 社评 | |||||||
| 程序公正 听证制度核心要素 | |||||||
![]() |
|||||||
| 社评 | |||||||
![]() |
|||||||
| 社评 | |||||||
| 应该把撤销官员的理由公开 | |||||||
![]() |
|||||||
| 社评 | |||||||
| 要高度重视司法文化建设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