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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做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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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渝儿 20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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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

重庆市民袁红萍,某一天无意中打开丈夫周贺 QQ 的聊天记录,发现他与一个叫丹丹的女人有暧昧关系,而且言语肉麻。想象着周贺与那些个女人见面的情景,尤其是周贺和那个丹丹在一起谈情说爱的情形,袁红萍的心一点点地往下沉,她再也忍不住了,决定离婚。

周贺以孩子的抚养权做威胁。袁红萍说:“别装了,我都看了你的 QQ 聊天记录,上面有你和其他女人私混的证据,告上法院,是你错在先,我有权请求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我!”

面对妻子的追问:“你看我的聊天记录?是又怎么样啊?你去告啊,谁都知道网络是虚幻的,谁能证明上面是真是假。”

2004 年 7 月 26 日,心灰意冷的袁红萍走进了法院,递交了一份离婚诉状,她的诉讼请求非常简单,因为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和周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与夫妻共有房屋的所有权请法院判给自己。

同时递交的还有一份关于周贺上网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的资料,以证明伤害夫妻感情确实是周贺。周贺是这起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所以他没有权利享有孩子的抚养权。

袁红萍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能查证 QQ 昵称和真实使用者为同一个人,并且发信息由本人使用的情况下,网上聊天记录也可作为法定的证据——视听资料使用。至于证明的效力,根据周贺和名为丹丹聊天的内容来看,已经足以证明他们的关系暧昧,并且已经有了身体的接触,这对孩子和袁红萍都是一种伤害,周贺要负起这个责任。所以法院理应受理此案,袁红萍也有权利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和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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