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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官司应该这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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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戈 20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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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祖荫:法律不应该对纯粹学术问题介入,法律应该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供条件

刘索拉:所有的学术争论应该保留,因为这将成为历史

黄勤南:对于学术问题的是非不能够用法律来进行裁决

纳西古乐名誉权案一审宣判后引起专家争议

背景:

持续一年之久的“纳西古乐纠纷案”于去年 12 月 20 日有了结果。云南省丽江市中级法院对宣科状告吴学源及《艺术评论》侵害其名誉权一案做出判决,判定吴学源及《艺术评论》侵害其名誉权一案罪名成立。 判定被告在光明日报、云南日报上给原告赔礼道歉一次,《艺术评论》上赔礼道歉三期,同时,判定吴学源赔偿宣科精神损失抚慰费 2 万元、《艺术评论》赔偿宣科精神损失抚慰费 10 万元。

这场名誉权官司的导火索是云南艺术研究所副编审吴学源的一篇文章。吴学源是文化部组织的《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云南卷》的主编,中国传统音乐学会副会长,长期从事云南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他发表在 2003 年 10 月号《艺术评论》杂志上的《“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以下简称《东西》)一文,质疑丽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申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纳西古乐”,指出申遗报告是把“三个不同类型的音乐品种拼凑在一起而编造一个名不副实的所谓‘纳西古乐'的帽子来戴上”。

文中对“纳西古乐”这个概念进行了全面质疑,核心争议在于:“热美磋是舞蹈而不是音乐”,“白沙细乐与洞经音乐并非纳西族原生音乐,而是汉族音乐演化而来,不能称为纳西族的音乐”,“现在的关于纳西古乐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模糊,严格说,它只是宣科先生七八年来一台音乐晚会的名称,一个商业品牌”,而这个商业品牌却被拿去申报非物质遗产。

因为“纳西古乐”闻名全国的“丽江中国大研纳西古乐会”会长宣科看到这篇文章后,认为文章多处带有侮辱性字句,如“东西”二字及“挂羊头卖狗肉”等,侵犯了自身的名誉权, 2004 年 3 月初,宣科以此篇文章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吴学源及《艺术评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要求作者吴学源赔偿 10 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 112 万余元。

声音:

败诉人让人不得其解

樊祖荫 ( 原中国音乐学院院长 ) :

这场宣科状告吴学源和《艺术评论》,不管从哪方面看,败诉都是让人不得其解。我看《艺术评论》发表吴学源的文章,吴学源的观点我非常的赞同,我对这场官司的败诉非常非常惊讶。做文章批评他造假,说贬义词,认为是人身攻击这是不能成立的。我觉得法律不应该对纯粹学术问题介入,法律应该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供条件。而不是相反的,反而为打着学术旗帜的造假行为提供保护。

今后不会再有批评了

李西安(音乐理论家):

现在艺术批评可以说很不景气,不景气由很多原因造成,其中一个就是批评失去了批评的人格,真正敢说真话的很少,批评的风气很不正常。如果从法律上来说,采取这么一种逻辑,几乎今后就不会再有批评了。

感觉法律被人利用了

贺绍俊(文学批评家):

我感觉到我们整个法律文化还不是非常深入人心,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我就感觉到有时候往往是我们的法律是被利用,这个时候,我谈到宣科的官司,我就联想到中央最近正在推出优秀法律工作者宋雨水,这样的法律工作者真是难能可贵,我看了一些他的文字介绍,他真是秉公执法,而且做的是知识产权。并且他把法和情非常好的融合在一起,他真正有这样的法律素质,也有这样的文化素质,而且真正能够处于社会良心和法律的公正,他才能真正处理好这样的案件。

你面临很多石块

刘索拉 ( 作家、音乐家 ) :

关于法律怎么介入学术挺重要的,这是专业的问题。在我们这个时代对专业性的重视是完全没有了,无论在各行各业。我觉得政府什么时候真正的重视了学术研究,觉得学术研究是代表国家和一个时代的,是国家和时代的珍品,那么这个争论就有希望了,否则的话就很悲观。我还有一个想法,可能我们措词要非常的当心,因为会非常的感情用事。你面临很多很多的石块,不光是音乐界的石块,这些话出去之后,就会引起特别多的敏感,我们争论学术问题其实是非常严肃的,谁也不知道结局。所有的学术争论应该保留,因为这将成为历史,将来多少年可能会有一个公论的。

这不是民主追求的法律

王达仁 ( 吴学源的代理律师 ) :

实际上我认为一审判决,首先是要认清宣科这场诉讼,这篇文章和《艺术评论》杂志是否构成对宣科名誉权的侵害,不是说是否构成对“纳西古乐”会名誉权的侵害,也不是说是否构成对丽江县人民政府的名誉权的侵害,这个诉讼主体很明确,就是宣科。宣科与纳西族无关,没有任何的关系。这个案子跟民族没有关系,与纳西族流传至今的古老音乐,我说的这句话是对生疑报告的定义,“纳西古乐”是纳西族流传至今的古老的民族音乐,但实际上“纳西古乐”也好,宣科这个自然人也好,与纳西族流传至今的古老音乐无关。我想强调是这样一个事实。所以这个案件判决构成对宣科的名誉侵权是错误的。因为他把生疑的行为,指 2002 年的生疑行为。 第二,“纳西古乐”是学术概念,至于是不是纳西族流传至今的古老音乐,还是宣科多年来创造一台晚会的名称,我们不管它,总之它是一个概念。 第三,是宣科这个人,不是一个概念,也不是一个行为。这三样东西是不可以互换的,而一审判决将它任意互换,我批评也好,我批评是什么?也就是谎言不是不可容忍的,什么是谎言?我不管,判决书就是这样。这叫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第二就是自相矛盾,虽然在判决书里面谈到说对于学术上的问题,我们不做任何法律上的评判,我认为这句话绝对是正确的。因为学术上发生了争议,用法律评判这绝对不是我们民主法制所追求的法律。

我认为这个案子作出的判决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吴学源如何承受,或者一个音乐批评的问题,而是对我们国家各种各类的批评到底法律采取什么态度的问题。

学术是非不能用法律裁

黄勤南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

对于学术问题的是非不能够用法律来进行裁决,这个原则应该说是对的,有利于学术发展的。现在这样的案子很多,不是像我的观点你不同意,你可以反驳,你的观点我不同意,我也可以反驳,都去上告了。应该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来界定“由于撰写和发表文章引起了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受理。一种情况是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该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第二种文章的内容不真实,应该认定为损害他人名誉权”。

我们认为吴学源文章,从他正题来讲,反映的观点也好、论点也好、情况也好,基本上是真实的,不能构成侵犯宣科个人的名誉权。另外一方面,审判书摘录吴学源文章里面若干的批判性的词句,他们认为是攻击了宣科,侮辱了宣科,认定为侵犯宣科的名誉权。学术讨论、学术证明,特别是批评性文章,文学、艺术类的批判性文章也好,其他的理论文章批判也好,这都是学术争议。我仔细看了文章之后,有六个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吴学源文章里面,批判性、揭露性的词句,绝大部分是针对着宣科的有关于“纳西古乐”一些观点和说法,他在演出的时候哗众取宠的说。它是针对人的行为和语言,而不是针对宣科本人的人格。《艺术评论》杂志社刊登了吴学源的评论性文章,是否构成了侵犯宣科的个人名誉权,我们也是否定的,认为不构成。

判决后双方反应:

这是坚持学术良知人的悲哀赵春强(《艺术评论》杂志社社长):

这个判决结果,给了所有学术研究者一个大大的‘惊喜',我认为这是坚持学术良知的人的悲哀。同时,也让我们明白了学术打假的道路是多么艰难,但我们决不会放弃,我们会继续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结果还是一样,我们会继续上诉,直到最后有一个明确的学术说法。我也希望大家深思一下,学术打假到底还要不要坚持下去?

我要向云南高院上诉

吴学源(中国传统音乐学会常务副会长):

我觉得这样的结果是不公平的,简直就是是非不分;他们不顾文章中的事实,对文章中的语句掐头去尾,然后按照他们的想法进行荒谬的解释,这样做否定了历史和学术真实性,根本不是所谓的保护文化,我会继续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不能因为有些人的炒作而阻挡正常文艺批评的脚步

沙林(《艺术评论》杂志主编):

我们的《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完全是严肃而认真的学术批评,不能因为有些人的炒作而阻挡了正常文艺批评的脚步。《艺术评论》举办的“严肃认真的文艺批评还能不能进行”的研讨会就是希望在这个主题上,站在艺术进步的角度上,对此事进行一场激烈的探讨。

宣科号称中国13亿人看过他的纳西古乐,还认为自己的艺术来自于唐代的唐玄宗,源远流长,而且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但被北京的音乐专家所否定,认为不过是一场商业的晚会后,他的申报世界遗产的愿望破灭,他认为这归咎于《艺术评论》的这篇文章,我认为这太片面了

结果都是我们胜诉

宣科(丽江中国大研纳西古乐会会长):

我觉得不管在丽江还是北京打这场官司,结果都是一样的,我们都会胜诉。因为被告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算他们要上诉,结果也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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