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人 |
职务 |
受贿时间 |
陈凯获益 |
受贿数额 |
刘用怊 |
时任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1996 年至 1999 年 |
凯旋花园施工建设的违规打桩及凯歌音乐广场的违规改建予以关照 |
人民币 50 万元、港币 10 万元 |
| 宋立诚 |
时任福州市鼓楼区区委书记 |
1996 年至 2001 年 |
优惠价获得开发温泉新村项目 |
港币 50 万元、美元 1 万元 |
| 周刚 |
时任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 |
1996 年至 2001 年 |
在福建省公安厅接到海山大酒店、花园酒楼开设赌博机的举报欲进行查处时,提前向陈凯通风报信;
1997 年全省开展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和 2000 年在全国文化娱乐场所检查整治活动中将凯歌音乐广场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情况事先通知陈凯,帮助其逃避清查,并让武夷桑拿继续无证经营,从而为陈凯聚众赌博及组织卖淫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
人民币 50 万元、美元 1000 元 |
| 方长明 |
时任福州市鼓楼区区长区长兼温泉公园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
1996 年至 2001 年 |
优惠价获得开发温泉新村项目 |
港币 10 万元。美元 2 万元 |
| 徐自才 |
时任福州市鼓楼区副区长 |
1996 年至 2001 年 |
优惠价获得开发温泉新村项目 |
人民币 35 万元 |
| 严平 |
时任福州市土地局地产管理处副主任兼地价评估事务所主任 |
1996 年至 2001 年 |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时给予关照 |
人民币 10 万元 |
| 林尔铭 |
时任福州市纪委干部 |
2002 年 7 、 8 月 |
向陈凯泄露查处涉及凯旋集团有关机密 |
人民币 10 万元 |
| 邹义勇 |
时任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 |
1998 年至 2000 年 |
暂缓处理凯歌音乐广场违规改建 |
人民币 6 万元 |
| 陈秀竹 |
时任福州中行行长 |
1994 年初至 2001 年 |
中行被骗贷款 15160 万元 |
人民币 414441 元,港币 10 万元、美元 1 . 2 万元及价值人民币 118088 元的劳力士男表一块 |
| 范建文 |
时任福州中行信贷处副处长 |
1998 年 |
违规办理凯旋集团贷款给予关照
|
人民币 2 万元 |
| 徐聪荣 |
原福州市公安局局长 |
不详 |
促成其与有关部门合作经营南方娱乐城、介绍其认识福州市地方党政领导宋立诚、刘用怊、吴玉霖等人,以及应其要求帮人提拔、调动之事 |
福州市古田路双福楼西幢二层 210-230 共 1020 平方米价值美元 401451 元 ( 按 1992 年计价 ) 房产的一半产权;将 219 万元房租交给徐聪荣之子林力 |
| 吴玉霖 |
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 |
1998 年至 2002 年 |
帮助陈凯的公司违规取得停车位 |
人民币 122 万元、港币 5 万元 |
| 朱雅森 |
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副支队长 |
1998 年至 2002 年 |
帮助陈凯的公司违规取得停车位;在凯旋集团被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查时找有关办案人员说情 |
6 万元、美元 l 万元 |
| 冯怀明 |
时任福州市公安局治安处治安行动大队大队长 |
1997 年至 2000 年 |
在福州市公安局组织对宾馆、娱乐场所的色情、赌博等非法活动突击检查前多次向陈凯通风报信;并于 2002 年 7 月接受陈凯说情,对财政部驻榕人员刘某的嫖娼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
人民币 38 万元及价值人民币 22300 元的高尔夫球杆一副 |
| 于锋 |
时任福州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经营管理科科长 |
1997 年至 2000 年 |
对陈凯经营的娱乐公司在办证上予以关照。 |
人民币 9 万元 |
| 陈伯炯 |
先后任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政委 |
1995 年至 2000 年 |
应陈凯的要求,于 1994 年以专案“特情”为理由将周铭从福州监狱连续借出,又通过他人为周铭出具虚假的立功证明使周减刑提前获释; 1998 年又以“特情”名义将方新生从劳教所借出,并于 2000 年对方新生的女儿方彬涉嫌故意杀人案予以关照,让办理该案的负责人为方彬出具虚假自首材料以减轻罪责。 |
人民币 29 . 60 万元、港币 4 万元 |
| 任燕榕 |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副大队长 |
2000 年前后 |
将方新生从劳教所借出提供帮助,以及为方彬出具虚假自首材料 |
凯旋花园商品房时给予打折,并送给任人民币 8 . 5 万元 |
| 陈燎星 |
时任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 |
1995 年至 1996 年 |
对陈凯在其辖区的娱乐场所中的赌博活动予以庇护 |
人民币 4 万元 |
| 蔡学淇 |
时任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 |
1995 年至 1996 年 |
对陈凯在其辖区的娱乐场所中的赌博活动予以庇护; 1997 年底当陈凯的赌博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帮助陈凯逃避处罚,而由方新生顶替 |
人民币 12 万元 |
| 颜景秀 |
时任福州市公安局水部派出所所长 |
1996 年至 2001 年 |
给陈凯在其辖区的违法经营活动予以庇护 |
人民币 16 万元及价值人民币 2 万元的工商银行购物卡 |
| 王建国 |
时任福州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所长 |
1999 年至 2000 年 |
给陈凯在其辖区的违法经营活动予以庇护 |
人民币 7.35 万元 |
| 俞国平 |
时任福州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所长 |
2002 年至 2003 年 |
给陈凯为避免凯歌音乐广场等娱乐场所的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 |
人民币 9 万元 |
| 李国恩 |
时任厦门市公安局刑侦处副处长。刑警支队副支队长 |
1993 年至 1996 |
对涉嫌偷渡、脱逃犯罪的陈世明 ( 陈凯生意上的合作人 ) 予以关照;陈凯在厦门市看守所违法会见陈世明 |
港币 13 万元,美元 1 万元及价值港币 11000 元的欧米茄手表 1 块 |
| 吴祖仁 |
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管教干警 |
1994 年 |
给陈世明以特殊关照及私自将陈世明的信件转给陈凯 |
人民币 l 万元 |
| 葛坚 |
时任福建省第二少管所
副所长 |
1996 年 |
应陈凯要求为周铭的减刑和连续借出提供帮助 |
人民币 10 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 3580 元的彩电 1 台 |
| 王余汉 |
先后任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院长、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1997 年至 2001 年 |
对陈凯与强二妹房产买卖纠纷一案及海山大酒店诉香港芳艺、永德信国际集团公司拖欠承包经营款一案的关照 |
人民币 20 万元 |
| 陈时堪 |
时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 |
1995 年至 1996 年 |
对陈凯与强二妹房产买卖纠纷一案的关照 |
人民币 4 万元 |
| 刘瑞广 |
时任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 |
1994 年至 1998 年 |
对陈凯与强二妹房产买卖纠纷一案及王银枝、熊建芬诉凯歌音乐广场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的关照 |
人民币 8 万元 |
| 李康振 |
时任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
1992 年至 1996 年 |
在税收征管方面取得庇护;在 1999 年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酒店的税收进行突击大检查时,先是通风报信,后又帮陈凯企业逃避税务处罚 |
人民币 11 万元、港币 2 万元 |
| 王榕平 |
时任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征收分局局长 |
1999 年 3 、 4 月 |
税收征管方面取得庇护;凯旋地产、友福房地产申请缓交巨额税款方面予以关照 |
港币 2 万元 |
| 林立乐 |
时任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
2000 年 |
税收征管方面取得庇护;凯旋地产、友福房地产申请缓交巨额税款方面予以关照 |
港币 3 万元 |
| 陈旋 |
时任鼓楼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稽查四科副科长 |
1997 年至 1999 年 |
在 2001 年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查处凯旋集团偷漏税问题时,出面协调帮助陈凯逃避处罚 |
人民币 6 万元 |
| 钱香进 |
时任福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福建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副处 |
1995 年至 2003 年 |
为陈凯经营的游戏机厅、凯歌音乐广场等娱乐场所中的违法行为不被查处或被查处后能得到从轻处理;为凯歌音乐广场办理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及申请重新发放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而且在检查中故意包庇陈凯的违法经营行为 |
人民币 47 万元 |
| 吕赣明 |
时任福州市文化局局长 |
1999 年至 2000 年 |
在陈凯经营的海欢娱乐城因违法开设赌博机被福州市文化局查获时,交待下属梁晨光等人予以从轻处罚 |
人民币 15 万元、美元 5000 元 |
| 梁晨光 |
时任福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文化市场稽查队队长 |
1999 年至 2000 年 |
海欢娱乐城因违法开设赌博机被福州市文化局查获时给以关照 |
人民币 1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