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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冤为何总在真凶落网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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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家成 发自河北河间 2005-0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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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杜培武 唐山李久明 同为警察 遭刑讯逼供被判死缓 2005 年 1 月 23 ,《法制早报》记者在河北省河间市法院全案旁听了震惊全国的唐山市 7 名警察刑讯逼供案的审理。此案中,唐山二级警督李久明遭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李久明案很容易让人想起当年同样震惊全国的另一起冤案——杜培武案。从某种意义上说,李久明案是杜培武案的“完整翻版”。 对两案进行比较后,人们不难发现其中的惊人相似之处: 两人都因不堪忍受刑讯而“招供杀人”; 两人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两案都因真凶落网才出现逆转,由死到生。 同样的案件并非绝无仅有。 据报道, 2003 年广西河池市东棉坳抢劫杀人案也是真凶被绳之以法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两名冤案顶替者才被宣告无罪。 本是执法者的李久明、杜培武奇迹般重获自由之后,有人士指出: 在缺乏可靠实证的情况下,仅凭屈打成招的口供,何以就能把一个人判处极刑? 在实施刑讯逼供之后,在没有任何可靠证据之前,是什么让原本显而易见的错案顺利地通过了一道道法律的关口? 是什么让这些本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主持公道为己任的执法者竟能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 (相关报道详见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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