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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林彪 江青反革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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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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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1980 年 11 月 20 日至 1981 年 1 月 25 日,在北京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审判。

1980 年 9 月 20 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起诉和公开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张春桥、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跤等。 11 月 5 日,特别检察厅提起公诉,列举了两个反革命集团的 4 大罪状、 48 条罪行。

11 月 20 日特别法庭正式开庭公审。法庭经过 42 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有 49 名被害人和证人出庭作证;对 873 件证据进行审查,确认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都是以篡党夺权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后,特别法庭于 1981 年 1 月 25 日依法作出判决: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裁定,对主犯江青、张春桥原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 20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陈伯达有期徒刑 18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黄永胜有期徒刑 18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吴法宪有期徒刑 17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李作鹏有期徒刑 17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邱会作有期徒刑 16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江腾蛟有期徒刑 18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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