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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收回判决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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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郝亚超 20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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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国资流失权威人士三项建议

1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二庭会同河北省高法民二庭,在河北平山县一个宾馆里,低调地进行了一次研讨。

“内容是关于启动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司法解释的,但是我们不希望媒体介入。”河北省高法民二庭庭长麻胜利对记者说。

据了解,这次研讨会之所以在河北进行,与不久前相关媒体披露出的一起 AMC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而引发的问题有关。

河北高院收回判决

16 年前,河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以下简称“成套局”)被指令为辛集王口镇烟花总厂 250 万元贷款作担保。合同中规定成套局作为担保单位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而且未约定保证期限。 1999 年,这笔本金 250 万元、利息 614 万元的不良贷款被银行转让到一家资产管理公司。 2003 年 7 月,该资产管理公司将该笔债权以 15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河北双元投资公司。

紧接着,双元投资公司就对成套局总共 1268 万元的担保责任提起了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河北高院判决双元投资公司胜诉。这样,成套局须偿付双元投资公司 1268 万元。

很显然,成套局不愿接受这样的结果。而由此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也引起了河北高院领导的注意。

河北高院院长刘瑞川对此案提出了“社会利益衡量”的原则,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后来河北高院收回判决,经合议庭调解后,双方和解。河北成套局出资 15 万元,解除了全部担保责任。

对于华融、长城、信达、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 1.4 万亿不良债权的操作,这只是一个小小的案例。据河北省高法统计,近 4 年来,河北接受类似诉讼并被受理的案件 41 起,涉及标的 1.2981 亿元。

权威人士三项建议

河北省高法“收回判决,合议庭调解”的做法,虽然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但也引起了法学人士的质疑。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里认为,“收回判决”的作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投资公司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合法受让了合法的债权,既然已经被判决胜诉,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这是“非法”的债权,法院无权收回判决。“河北省高法的做法于情可通,但于法无据。而且,投资公司收购不良债权,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投资,如果胜诉了‘必须'要和解的话,那么败诉了收不回投资又该怎么办呢?”

成套局一位工作人员也坦言,与双元投资公司最后的“和解”,“是通过了特殊的渠道,律师并没有起什么作用,也不能起什么作用。”

这意味着,河北高法的做法正面临着尴尬的合法性质疑。

也许正因为这种尴尬境地, 2004 年 12 月,河北省高法院长刘瑞川向最高法递交了一份报告,指出 AMC 在处置不良债权时容易导致有担保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流失。最高院院长肖扬对此做出批复,要求提出相关政策、法律或法规的建议,是否需做出司法解释。

据相关人士透露,由于 2001 年 4 月 3 日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法已着手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在河北平山县召开的研讨会应是内容之一。

据悉,刘瑞川在报递的汇报中提出了三项建议,一是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的不良贷款债权二次转让进行限制,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干警、各级领导干部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不得购买不良债权;二是规范转让程序,严格评估和拍卖;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公、检、法、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监督制度。

同时,银监会起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工作指引》近期将会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也正在制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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