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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中国 以法治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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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宏治 辉 子20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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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天人合一的思想 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

疫病可以说是与人类的历史并存的社会现象,不受种族、地域、国家、时代的限制,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我们。而历史上已有数以十亿计的人被瘟疫夺去了生命,瘟疫并且摧残了众多辉煌灿烂的古代文明,甚至许多国家的毁灭,都与瘟疫相关联。

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海域发生的 40 年来最强烈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在东南亚和南亚数国造成的死亡人数已超过 2.4 万。联合国官员发出警告,灾区很可能发生大规模的瘟疫。世界卫生组织也发出警告:疫病可能猛于海啸!如何防范灾害所引发的传染病及瘟疫,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

重温中国古代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的流行记录,对今人来说仍有现实意义。

■在中国历史上,秦代开始出现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立法,这是已知的我国最早的关于防治传染病的立法

■据史料记载,我国在秦朝就已有专门安置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机构,史称——“疠迁所”,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传染病隔离区

2004 年底,最让人恐惧、悲切的事件当数“海啸之灾”了。而当人们尚未从恐惧、悲切的阴影中走出来的时候,更令人恐惧的灾难又接踵而来。世界卫生组织日前证实,在印度尼西亚亚齐省目前已经出现至少 7 例疟疾病例。在印尼苏门答腊岛负责抗疟疾工作的援助组织负责人指出,根据目前的环境状况,印度洋海啸灾区极有可能会大规模爆发疟疾病,并有可能再次造成 10 万人死亡。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提醒:如果没有相应的卫生应急机制,瘟疫的危害比灾害本身更大。

人类在与自然界的斗争之中,与疾病的斗争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中国是文明发达较早的国家,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有与瘟疫斗争的经验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战胜瘟疫,除了与疾疫抗争的经验以及医药学的发展外,国家采取法律的措施,有组织地与暴发性的传染病进行斗争是战胜流行性疾病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我国历史上最早

记载的疾疫发生在周代

对于流行性急性传染病,我国古代称为“疠疫”、“疠疾”,后统称为“瘟疫”。到了春秋战国时,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对流行性传染病所特具的时令性的认识的深化,认为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会导致传染病的流行和暴发。

从我国古代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看,疫灾的发生往往与其他灾害相伴生。因为大灾之后,人畜大量死亡,如果尸体得不到及时处理,细菌和病毒便会大量繁殖,从而导致疫灾发生。

我国历史上最早记载的疾疫发生在周代。春秋时,鲁庄公二十年夏,“齐大灾”。按照《公羊传》的解释,此大灾即大疫。

古代重视历史记录,对疫病的记载和研究成为中国历史文献的重要内容之一。据邓拓先生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统计,我国在两周时期,仅有一次疫病流行的记载,秦汉时期 13 次,三国两晋时期 17 次,南北朝时期 17 次,隋唐五代时期 17 次,两宋金元时期 32 次,明代 64 次,清朝 74 次,民国 6 次。以上仅为见于正史的记载,用挂一漏万来形容,恐不为过,局部性的疫情,多不见史载。一般来说历史资料显示的瘟疫多伴随灾荒而来,我国江南地区在明朝晚期遭受灾荒兵燹严重,瘟疫肆虐, 1641 年江南的瘟疫甚至造成“一巷百余家,无一家仅免;一门数十口,无一口仅存”的人间惨剧。

久远的伤痛——

中国历史上瘟疫回顾:

隋代——大旱之灾

隋代大业八年 (612 年 ) ,天下大旱,继而发生大疫,染疫者多死 ( 《隋书·炀帝纪》 )

宋代——河北疫灾

宋朝庆历八年 (1048 年 ) ,河北发生大水灾。次年三月又继发疫灾 ( 《宋史·仁宗纪》 )

金代——汴京大疫

金朝开兴元年 (1232 年 ) ,汴京大疫。从死亡人数看,汴京大疫是程度最严重的一次。 50 日间,“诸门出死者九十余万人,贫不能葬者不在是数” ( 《金史·哀宗纪》 )

元代——疫疠之灾

元代至顺二年 (1331 年 ) ,衡州连岁大旱,接着发生疫疠之灾,“死者十九” ( 《元史·文宗纪》 ) 。

明代——大鼠之疫

明万历和崇祯年间,华北数省的大鼠疫终于在山西暴发。据估计,明代万历和崇祯二次鼠疫大流行中,华北三省人口死亡总数至少达到了 l000 万人以上。由于鼠疫的流行与旱灾、蝗灾及战乱相伴随,所以,这一时期华北人口的死亡数应当更多。

清代——鼠疫暴发

在 18 世纪末,清朝的云南省开始暴发鼠疫。

我国古代很早就已注重

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

在中国历史上,秦代开始出现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立法,这是已知的我国最早的关于防治传染病的立法。 我国古代很早就已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归纳起来可分为八大措施——

1. 强制隔离 切断传染源

面对瘟疫,最有效的措施是隔离。

我国早在秦朝就已把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纳入了法制轨道。

据《法律答问》可知,秦朝已有专门安置麻风病人的隔离机构,称为“疠迁所”,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传染病隔离区,法律规定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加以隔离,这在中国历史上当属最早的记载,在世界传染病防治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而《封诊式》则有专门诊断鉴定麻风病的“爰书”,记录医生通过对病人病史的讯问和对当事人的现场检验诊断麻风病的报告。说明当时对麻风病已有较成熟的认识。汉代承用秦律,这些规定依然有效。至晋朝,国家要求采取隔离措施则已成为制度。

而为防止瘟疫的扩散,晋代立制:“朝臣家有时疾,染易三人以上者,身虽无病,百日不得入宫。” 大臣家有三人以上得了疫病,其本人即使无病,在一百天内也不得入宫。说明当时已有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隔离的意识,以致在晋穆帝永和末年(约公元 356 年),因疫情严重而出现了“百官多列家疾”,不入宫朝奉,“王者宫省空矣”(《晋书·王彪之传》)的状况。皇帝派御医,上门为患病的大臣视疾诊疗,并赐以药物。地方百姓染病,诏郡县备医药救治,甚至连监狱里的囚犯有病也要给予医药。

2. 积极善后 掩埋尸体

尸体是病毒和细菌借以大量繁殖的最主要载体,处理尸体,即是切断疾疫流行的一个重要渠道。

据《周礼》所载,从先秦时期开始,就有了处理无主尸体的做法。此后,凡遇大疫,官府一般都有掩埋死者尸体的做法。如南朝梁武帝时,郢城大疫,全城十余万口,“死者十七八”。朝廷遂命给死者赐棺器盛殓,以防止疾疫传染 ( 《南史·梁武帝纪》 ) 。

这方面仍以宋朝处理得较好。在宋代,官方每于灾害过后招募僧人掩埋尸体,以度牒为奖励。如嘉定元年 (1208 年 ) ,江淮一带大疫,官府遂招募志愿者,凡掩埋尸体达 200 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 《宋史·五行志》 ) 。此外,从北宋末年开始,各地普遍设立漏泽园制度,以掩埋因贫困无以安葬的无主尸体。宋代以后,各地均效仿这一制度,普遍建立漏泽园,从而减少了由尸体繁殖传染病毒细菌的机会。

3. 重刑惩治破坏环境行为

尽管很长时间内人们都将疾疫的发生归因于瘟神作怪或阴阳失序,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还是逐渐认识到疾疫发生与环境的保护、与公共卫生之间的关系,从而开始重视公共卫生事业。

《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此可视为是禁止向街道倾倒垃圾的规定、用重刑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

南宋真德秀在泉州任职期间,鉴于泉州城内水沟湮阏岁久,“淤泥恶水,停蓄弗流,春秋之交,蒸为疠疫”,乃作《开沟告诸庙祝文》,兴工清理沟渠。

4. 积极预防 及时报告

传染病一般通过密切接触传播,预防的关键是树立防病意识,自觉减少与患者的近距离接触。在秦代,人们已经有了主动预防传染病的意识,并且有了发现传染病例应及时报告的制度。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录着这样一个案例,其人丙因为外祖母同里者曾有“毒言”,他也被怀疑患有“毒言”。“毒言”是一种热带地区流行的传染病,它似是一种通过唾液传播的皮肤性疾病。因此,知情者采取了主动断绝与丙接触的行为。“丙家节(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来,亦未尝召丙饮。里节(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难与丙饮食。”在各种活动中,大家尽量避免与丙接触,如果没有办法,也要避免与丙共同饮食,或者不用同一器具。

5. 派遣医官巡诊及无偿施药

在疫病发生时,国家直接派医官为患流行病的病人医治。

最早的巡诊制度见于先秦。至光武帝时,天下疾疫,朝廷乃“遣光禄大夫将太医巡行疾病”。《后汉书·灵帝纪》载:“建宁四年三月大疫,使中谒者巡行致医药。”

到了宋代,对疾疫的治疗较之以往各代都更为重视。每当疾疫流行,宋廷多诏命太医局及翰林医官前往救治,药费多由朝廷无偿拨付。此外,地方上一旦发生疾疫,各地官员也多方措置,极力救治,广为施医散药。除了派出医生巡诊之外,从中央到地方还广泛设有惠民药局和其他一些地方性药局,平时以平价售药为主,疾疫流行时,则无偿施药以济民疫。

6. 设立机构 控制巫术

在对待疾病的问题上,医学与巫术总是在斗争的,由于时代和科学水平的限制,二者不免有交叉。人们每于疾疫发生时,常作法以驱除疫鬼。

但到春秋战国时期,许多人就开始对巫术、迷信等方式持怀疑态度,如据《论语·述而》记载:孔子患了疾病,子路请求他去祈祷,孔子问:“有这么回事吗?”子路说:“有之。”孔子则说:“丘之祷久矣。”以委婉的方式拒绝了子路关于祈祷的请求,孔子对向鬼神祈祷抱怀疑态度,所以有“子不语怪力乱神”的说法。故在《史记·扁鹊列传》中,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其中就有“信巫不信医”为不治者。

古代医学中虽不乏迷信的成分,但因中国古代的正统学说是儒学,而儒学的鼻祖孔子就不迷信“怪、力、乱、神”。中国的医学教育也基本上是在儒学思想的指导下,尤其是隋朝实行科举制后,中央设太医署,隶属于太常寺,是主管医政管理和医学教育的机构,更增添了“以正祛邪”的砝码。再加之医药知识的普及,地方长官不信鬼神,不听巫术,能断然采取正确措施,使得巫术得以控制到最低限度的泛滥。

7. 药物备用实行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太医署每年都要根据时令准备药物,对伤寒、疟疾及金疮之药,必须有充足的备用品,以备不时之需。军队出征及重大工程项目之处,五百人以上,太常寺委派医师一名随队出行。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每有疫情,政府的措施都很快,局部疫情由地方官直接处理,“郡县给医药”;若涉及较大区域,则朝廷派朝官出使,视察疫情,派人送医、送药,一般都是免费的,必要时“疾疫者以医驰马救疗”(《晋令辑存·医药疾病令》)。

8. 减免赋税 发放救济粮款

古代社会,当疫情发展到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时,国家就要在送医、送药的基础上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减免赋税,减轻徭役,发放赈灾的救济粮款,对死伤损失重大的家庭,给予特殊的补助,如老年人、妇女、儿童往往补贴更多一些。同时,国家要停止一些重大工程,以减轻民众负担。

好了伤疤且不可忘了痛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尽管国家有着相当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官吏的腐败是封建制度的痼疾,好的法律措施,未必就能处处得到认真的执行,贪官污吏往往利用自然灾害,牟取私利,发国难财,使本来应该限制在很小范围内的灾害扩大成为全局性的重大灾害。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历史古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也是饱受各种灾难的历史,但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在灾害面前屈服,每次灾害之后,中国人民总能迅速战胜灾害,继续前进。

习惯遗忘,或许是人类最常见的弱点之一。人们曾经经历过的诸如战争、自然灾害之类的各种劫难,当大难临头之际,承受着切肤之痛时,往往惊心动魄,铭心刻骨;但是,随着时光的流逝,印象也就渐次淡漠,久而久之,甚至对以往的经历不甚了然起来。但愿人们不要忘记历史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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