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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更需要非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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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专栏 20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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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正在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陪审员 5 月份正式上岗做准备。根据该规定,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 23 周岁,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云南省高院则放宽了这一条件, 18 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公民都可以提出申请。

立刻有专家批评说,云南这一做法与上位法抵触。这位专家可能没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地方放宽条件:“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因此,云南的做法是合法的,更是合理的:有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大专生少,所以,只能放宽条件。

事实上,云南的做法反而可能带来一些好处,从而更为合乎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在大专生人数较少的地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会吃公家饭?不管是供职于行政部门,还是国有企业,或教育部门。如果严格地按照规定选择大专以上人士,结果将是,陪审员来源趋向于单一:尽管专业不同,但社会地位背景却几乎相同。降低陪审员条件要求,则会使陪审员的背景更为分散,也就能够更好地把“民情”带进司法程序中。

其实,上述问题在大专以上人员数目众多的地区同样存在,只不过看起来不那么明显罢了。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与没有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有多少根本性分歧,我的意思是说,人们希望陪审员参与,看重的不是其自己原有的专业知识,甚至也不是其法律技能,而是别的东西。因此,一个人是否可以当陪审员,也许跟其专业知识并无太多关系。

探究一下高法、司法部《实施意见》中的例外规定,似乎可以看出这一层意思:“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较大意味着社会阅历丰富,深通人情世故,“群众威望较高”也就是说通常所说的德高望重。这些,才是陪审员的优势,也是各国设计陪审员制度所看重的。

法律是一门需要实践理性的专业,一个人即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哪怕就是法学博士,如果没有一定的司法实践,也不可能成为好法官。法官需要专业化、职业化,这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那么,作为一个平衡因素,陪审员就可能需要非专业化、非职业化,把常识、把民情带入司法过程中。唯有如此,才能够维持法官与陪审员、刚性的法律与柔性的常识之间的平衡。

在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之外,又加上陪审员的专业化(尽管跟法官的专业不同)、职业化(一干就是 5 年),恐怕会使陪审制度失去其平衡作用。陪审员也有可能被自己的专业训练遮蔽了常识。碰上一个书呆子,连自己的生活都理不清,又如何充当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审理活动?

(作者系《中国新闻周刊》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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