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判案请示上级法院当休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魏文彪 2005-01-18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据 1 月 13 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姜云春家属诉兰州市警方一案又有新进展。 1 月 12 日,姜云春之子姜伟告诉记者,该案在一审中被裁定“不予受理”,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甘肃省高法为此案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这样一种就某一案件的裁决请示高一级别法院,由其来确定如何判决做法并不鲜见。其实,这种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应当被尽早剔除。 首先,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并非是上下级关系,并不互为隶属。所以低级别法院对高级别法院没有就案件判决请示的义务,而高级别法院也无对低级别法院代为判决的权力。各级别法院的各法官均应独立办案,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既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也不须遵循垂直系统自上而下的意旨。各级法院每一法官的最高“长官”都只能是法律。高级别法院被低级别法院目为“上级”,是部分地区法院行政化色彩依然浓厚的体现。 另外,法律既然赋予法官极为重要的司法裁判权,那就也要将至为沉重的责任加之于他,因而每一法官都是其作出的裁决的完全责任人,因为惟有如此,他才可能真正做到对自己的裁决行为高度负责。但是,如果就个案判决请示“上级”法院,那作出判决的责任人就变得模糊不清。如果出现判决错误甚至酿成严重后果,那该向谁问责就成其为问题。而没有了明确的责任承担人,确保裁决公正、正确地作出也就没有了可能。每一法官都须对自己的案件“独立负责”,因而裁决相应地也只能由他自己作出。只有权责统一,责任感才可能滋生。 还有,如果案件的判决请示“上级”法院,那么很显然地就使案件当事人的上诉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案件当事人如不服一审判决就会提出上诉,但因为一审判决本就是接受上诉的法院的意旨,所以上诉的结果就只能与一审判决相同。像姜云春这个案子,如果甘肃高院请示最高法院,那也就将使二审判决后的再申述变得没有必要。而这样一种情况的出现,就等于是使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刑事被告人失去原本应当拥有的再救济机会,无疑也是对于他们法定权利的侵犯与剥夺。 其实,只要审理法院就疑难案件认真研究,请教有关专家,召开相关论证会,并非是不可以独立作出裁决的。而一些法院所以习惯于就一些个案请示高级别法院,往往并非是案件本身真的有多疑难,而是因为这些案件受到了来自行政权的压力,或者事涉一些权力部门。审理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迎合行政干预就可能践踏法律并可能因此而受到惩罚,但如果秉公裁决的话,则又可能得罪有关领导与部门。将难题推到高级别法院,就能不管出现哪种倾向判决而都不用自己负责。因而,这种“请示上级”做法说到底是因为法官与法院不敢负责任。不敢负责的法官,期望其能忠于法律、依法办案、刚直不阿,具有正义感,根本就没有可能。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当前法院尚难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有很大关系,因而更应从制度设计与完善上进行根本性改革。 (作者系《信息时报》编辑)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腐败案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评论 | |||||||
| 法治视野中的宋鱼水 | |||||||
![]() |
|||||||
| 程序公正 听证制度核心要素 | |||||||
![]() |
|||||||
| 评论 | |||||||
![]() |
|||||||
| 社评 | |||||||
| 应该把撤销官员的理由公开 | |||||||
![]() |
|||||||
| 社评 | |||||||
| 要高度重视司法文化建设 | |||||||
![]() |
|||||||
| 社评 | |||||||
| 乡村法制建设的解决之道 | |||||||
![]() |
|||||||
| 社评 | |||||||
| 警惕外商与地方政府结盟 | |||||||
![]() |
|||||||
| 社评 | |||||||
| 要他人跪狗比狗还不如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