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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万协议“死刑犯”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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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怀杰 楚 扬 发自河南安阳 20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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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落网 警方为杀人犯平反 释放两年 法院仍未做无罪判决

6 年前,他因涉嫌杀人被警方批捕,尽管他极力否认,仍被法院判处死刑。在看守所羁押 4 年后,他没有走上刑场,却安然无恙地被送回了家。有人说他有后台;有人说他是家人花了几十万元买出来的……众说纷纭,他始终三缄其口。

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囚犯缘何安然离开看守所?为何又对此讳莫如深?日前,记者几经周折采访,揭开了这个已尘封两年之久的谜。

“我受尽了折磨,真不想再提那事!”。

2005 年 1 月 11 日,河南安阳县曲沟镇秦小屯村,坐在记者面前,秦艳红搓搓自己的手,面容清瘦的他显得惶恐不安。

秦艳红,男, 32 岁,高中文化,小屯村村民。

秦艳红称自己 6 年中是在煎熬中度过的: 1998 年 8 月 7 日,秦艳红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999 年 10 月 8 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 2002 年 5 月 28 日被释放,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近 4 年。

从秦艳红被带进派出所的第一天起,他就一直向办案人员重复说“没干坏事”、“没有杀人”这些话,但没人相信他。

在看守所羁押的近 4 年时间里,秦艳红天天都在发愣。“这是哪一辈子造的孽,无端落下个强奸罪名,还判了死刑。如果自己丢了性命,体弱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谁来照顾……”

三个小学生作证

整个事情源于 1998 年一起案件。

1998 年 8 月 3 日中午,安阳县曲沟镇东高平村死了一个少妇,名子叫贾海荣,时年 30 岁。贾海荣是在村西自留地旁被人扼颈杀死的。秦艳红所在的村庄和死亡少妇的村子相邻,案发现场离秦艳红家约 20 分钟路程。

当天下午,附近村民一窝蜂地赶往地里看公安人员破案秦艳红在一家铁厂打零工,也听说了被杀的是邻村一个中年妇女。和同事议论这事时,秦艳红还说:“大白天竟敢杀人,让警察逮住决不会轻饶!”

次日晚上 11 点,秦艳红正在厂里加夜班,突然来了四个警察。来人称是安阳县刑警队的。“我们找你调查一些情况,跟我们到局里走一趟!”秦艳红心里猛地一沉,但自认为没做亏心事,放下手中的活儿跟警察走了。临出门时,秦艳红还笑着和厂里的门卫打了招呼,说去去就回来。

三天后,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秦艳红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8 日,秦艳红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随后,起诉、开庭一切依程序进行。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案发前后,有三名小学生在放学路上,看到秦艳红曾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秦艳红已向警方招供,贾海荣就是他杀的。

秦艳红当庭喊冤,他说案发当天,确实去过案发现场附近,但那是去自家田里,看看庄稼该不该施肥。再说,自家的田地与案发现场有一段距离,根本没见过死者。对在刑警队的供述,秦艳红说,那全是按照办案人员的“指点”而招的,他们叫怎么说就得怎么说,否则就挨打。

秦艳红的辩护律师也向合议庭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仅凭三位小学生看见秦艳红曾在案发现场出现过的证言和秦艳红已翻供的供述,缺乏事实和予以佐证的依据,不能定罪。

尽管秦艳红多次向法官和检察官大呼冤枉,说办案民警刑讯逼供,自己不是杀人犯,但所有程序依然照常进行。 1999 年 10 月 8 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秦艳红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秦艳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1 万元。

一审认定秦艳红强奸杀人的事实是: 1998 年 8 月 3 日中午 12 时许,秦艳红吃过饭后去村北万金河洗澡,途经村民韩新明承包的蒜地小屋时,见屋里没人,便用石快将窗玻璃砸碎,伸手拿走放在屋内床头的一个塑料钟表和窗台上的一串钥匙、一个刮胡刀片。当秦艳红走到邻村西北地时,发现有一辆自行车,走到跟前,看到少妇贾海荣在沟里洗澡,顿生歹意,对贾海荣实施奸淫。并用双手狠掐她的脖子,进行奸淫(未遂)。为防止罪行暴露,秦将放在小桥处的自行车推到玉米地里隐藏后逃离现场。后来,贾海荣因被扼颈窒息而死。

安阳中院认为,秦艳红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判了死刑。

事实上在庭审中,秦艳红和辩护人都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但安阳中院认为辩护理由均不成立。法院经查,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及参与侦破此案的公安干警均证明,在询问秦艳红时,未对其刑讯逼供,无任何违法行为,且秦艳红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不但在主要情节上和现场情况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相一致,在很多细节上也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相一致,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真凶出现

秦艳红被判死刑的消息立刻传遍了三里五村,秦艳红所在的村里就像炸了锅一样。起初,村里人都认为这是冤案,老实巴交的秦艳红不可能干那伤天害理的事。但随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的认定,没有人再相信秦艳红家人的眼泪,原先为秦艳红叫屈的村民们也摇头长叹:“这孩子看着怪老实的,怎么干这种事呢?”一夜之间,秦艳红成了当地人议论的头条新闻。秦艳红的哥嫂和妻子走在村头巷尾,经常有人指指点点。

秦艳红的妻子终日沉默寡言,将年幼的女儿锁在家里,不停地落泪。哥哥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弟弟强奸杀人的事实,拿出多年的积蓄,放弃了生意,四处为弟弟申诉。

2001 年 2 月,一条让全家人直喊“老天开眼了”的消息从邻县传来——安阳市所辖林州市警方接到一个叫元秋伏杀人恶魔的自首。他供述,在不长时间里,他在 3 省 11 个地市抢劫强奸作案 40 余起,杀害 18 人,被害者均是女性,除两三起是用绳子勒死外,其余都是扼颈而死。

在元秋伏的供述中,有一起杀人案情节与秦艳红所涉案件惊人相似。包括对被害妇女“ 30 多岁,稍胖,上穿褂子,下穿裤头”的描述,包括对被害妇女所骑自行车、篮子里面的菜以及装化肥袋子的描述,包括将被害妇女“撕烂衣服,缠在其脖子上”的作案情节等,都与案发现场十分吻合。元秋伏交代,作案地就在东高平村附近。

一个月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秦艳红上诉一案的终审裁定也下达到安阳。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艳红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高院作出终 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安阳中院重审。

安阳方面意识到办了错案,秦艳红是无辜的。当地有关部门成立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专门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就这样,还差两个多月就被关押了 4 年的秦艳红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对这一天,秦艳红一辈子也不会忘记—— 2002 年 5 月 28 日。

一纸赔偿协议

“这是不是在做梦?” 2002 年 5 月 28 日 , 秦艳红被释放的那天,民警给他打开脚镣,说可以回家了。秦艳红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一直到走出看守所大门,看到外面没有警察,他才相信自己不是去刑场,而是真的被释放了!

回到阔别 4 年的家,秦艳红和妻子抱成一团放声大哭,哥哥嫂嫂也在抹眼泪。女儿拽着妈妈的衣角小声问:“娘,这是谁呀?”

村民们听说秦艳红回来了,不少人心里很纳闷:不是被判死刑了吗,怎么又出来了呢?于是有人猜测被释放的原因:秦艳红家可能有后台,把公检法摆平了;秦艳红哥哥做生意,花了几十万元把他买出来的……每每听到这些,秦艳红总是摇头,从不正面回答。

“其实我没什么后台,哥哥以前做过生意赚了些钱,可自从事出了以后,哥哥生意不做了,老本耗尽四处借钱替弟弟申冤,不多久就债台高筑了。”秦艳红对记者说。

两年多时间里,秦艳红之所以守口如瓶,全都因为他和安阳县公安局有一纸协议。因此,秦艳红不得不守信用。

2005 年 1 月 11 日,面对记者,秦艳红最终拿出了那张一直如磐石一样压在他心头的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的甲方是秦艳红本人,乙方是安阳市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

协议书说,秦艳红因安阳县曲沟镇东高平村贾海荣一案被安阳县公安局及市检察院和市法院自 1998 年 8 月 4 日错误审查至 2002 年 5 月 28 日,期间给秦艳红及其家属在经济上、名誉上、精神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事后安阳县公安局及有关单位积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秦艳红家庭实际,经双方反复协商,取得相互理解,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

协议规定乙方一次性付给秦艳红赔偿金人民币 29 万元,秦艳红及其亲属不再因此事上访议论。并约定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得反悔,并互不追究。协议书上盖有安阳县公安局的公章,签订协议的时间为 2002 年 6 月 27 日。

公安局认错

秦艳红离开看守所的时候,光顾了激动,颤颤巍巍地在一张纸上签完字就走了。回家一段时间之后,才想起来让他签下的是“取保候审”,而不是“无罪释放”的证明。既然没有犯罪,为什么还要取保候审?秦艳红又找到了公安局。

2002 年 7 月 26 日,安阳县公安局为秦艳红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盖有安阳县公安局的公章。《决定书》写明对秦艳红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是:现因错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无罪释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决定解除秦艳红的取保候审。当日,公安局还解除了秦彦青、秦海明对秦艳红取保候审的担保义务。

无辜被关押了 4 年,秦艳红和家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讨说法。于是,“善后小组”不断上门做工作。

几天后,县公安局派人给秦艳红送来一份《平反书》。《平反书》上,县公安局承认: 1998 年 8 月 3 日,我局在侦破东高平村妇女贾海荣被杀案时,由于侦察员对案件研究得不深不细,加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失误,错误地将秦艳红认定为“ 8 · 3 ”案件嫌疑犯,以致其蒙冤入狱近 4 年,给秦艳红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伤害……我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后来,县公安局负责人还在平反会上表态:我代表县公安局向秦艳红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特为其召开大会平反,恢复名誉,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以促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该负责人还说:这起错案的发生,虽然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但是它在我局产生的反响却是非常大的,究其原因,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过纠正这起错案,我局上下进行了深刻反思,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要求全体民警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办案水平。

看到公安局认错了,在看守所里饱受煎熬的秦艳红,再也经受不住任何折腾,当即答应,并保证遵守协议上的条约,拒绝向外界透露半字。

然而事情过去了两年,公安局 29 万签协议的事情还是被知情人士捅了出来。事实上秦艳红这两年也并不安心,他心里还是有诸多的疑问:当初自己蒙冤入狱,全是传他的那几位民警造成的,既然酿成错案了,办案民警难道没有责任吗?他们该不该受到追究?

秦艳红说,与公安局签协议时,他就提起过这个问题,对方答复说相关责任人肯定会处理,但现在等了两年,一直没有这方面的消息。他想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又不知道这算不算失信。

还有,秦艳红在咨询过法律界有关人士后得知:自己的“罪行”并没有完全洗清,仅有公安一家的“平反”是不够的,自己到底是不是杀人犯,要由法院说了算,可法院至今连个裁定都没有下。

秦艳红依然有着自己的疑问。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安阳县公安局,但有关人员拒绝接受采访。县法院和县检查院也以该案是由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处理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冯律师认为,秦艳红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赔偿协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导致秦艳红在看守所被错误关押 4 年,负责此案的公检法都有责任。还有,该赔偿协议中的“不得追究”,不能限制秦艳红向检察部门或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控告或申诉,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讯逼供罪”或“滥用职权罪”。

法律界人士认为,解除取保候审只是警方对秦艳红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结果,秦艳红手里必须有法院的无罪判决书,或者是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或公安机关的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否则,秦艳红的身份仍不“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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