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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讨薪”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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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东 姜学峰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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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合作打官司,可是官司没打起来,律师所与委托人却两次闹上法庭。

因涉嫌故意杀人案, 2002 年 9 月,在哈尔滨市打工的小冰(化名)被检察机关批捕。因涉及名誉权问题,小冰的父亲张某与顾德律师事务所签定“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张某不需交任何费用,官司由律师事务所出面打;官司胜诉,赔偿所得归律师事务所所有;官司败诉,前期涉及的费用,包括交通费、起诉费等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然而这场官司打赢了,双方却翻脸了。律师事务所多次找张某要求兑现酬金,张某均表示赔偿款尚未到手。 2004 年 3 月,申请执行期限将到,该所律师康秀龙在申请执行时才得知,张某的女儿早已于 2003 年 8 月将赔偿款拿走了。 2004 年 6 月,顾德律师事务所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作出调解,张某给付顾德律师事务所 1500 元。

在签“风险代理”协议前,张某还曾就小冰的辩护一事找到该所。按有关规定,重大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为 1 万元,考虑到张某家的实际困难,双方在代理协议中约定,张某支付委托费 3000 元。之后,经张某同意又加补充条款:如果小冰被判无罪,再加收委托费 2000 元,有效期至一审结束。后来,该案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小冰被无罪释放。结果,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加收的 2000 元上再次产生分歧。

顾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当初的约定是案件审理的最终目的,而不是办案程序,只要达到了小冰最终没被判刑的实际效果,律师事务所就履行了约定。

而张某认为,自己没再追讨当初交的 3000 元钱已经很讲人情了,如果律师事务所再索要另外的 2000 元钱,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人情上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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