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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雪涉案金额高达264亿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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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华鹏2005-0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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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金融大案”审理耗时 11 天 石雪及辩护律师称“当时有特殊的金融环境” ■经典指数: ★★★★★ ■经典原因: ①石雪 2001 年导演了有七家金融机构、上百人参与伪造 14 亿金融信用凭证的诈骗“大戏”,其中仅无锡一地,就用了 3000 张身份证造假。 2002 年初,被银行发现随即报案。石雪此种“盗用国家信用”的行为引起高层震怒,批示彻查。 ② 2002 年 3 月 30 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成立专案组对涉嫌此事的机构立案侦查。 4 月 2 日,石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随后他的属下及相关金融机构 20 余人被抓,该系列案件被称为“ 3.30 专案”,涉案金额高达 264 亿元,故被称为第一金融大案。 ■新闻背景: 自 2002 年被拘捕后,石雪第一次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今年 6 月 7 日,海口市中院开庭审理大连证券案,包括海南华银、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及四个被告单位河北证券秦皇岛营业部、锦州证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等群体金融机构 25 名当事者受审,石雪被指控侵吞公款 2.6 亿多元、挪用大连证券公款 1.1 亿多元、诈骗中国人民银行 14.1 亿元兑付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4 亿多元、合同诈骗 2.5 亿元,但那一次石雪没有出现。 2004 年 12 月 13 日,“中国第一金融大案”的要犯石雪在海口市中级法院受审。 面对海口市检察院起诉书中被告人石雪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金融信用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等六项罪名,石雪及辩护律师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的原伟仅就检方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不存异议,但仍指出“当时有特殊的历史背景、金融环境”。 检方指控, 1997 年 10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石雪的主使下,大连证券利用自制的虚假凭证,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共计 24.35 亿元,至今尚有 7.77 亿元无法兑付。 石雪的辩护律师原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大连证券早在石雪上台前,就已经在对国库券实行“超卖”、“一券两卖”了,石雪只是因循旧例而已。 在起诉书诉,公诉机关称石雪用公款 88 万元为其妻购买了一辆 528 型宝马车,进而认定石雪此举为贪污。 辩方认为有合理的解释:当时大连证券要为郭丹(大连证券副总经理)配备专车,且公司股东负责人罗贤平要求为郭丹配备宝马,而此时,正好石雪的妻子不太喜欢石雪为其购置的私车宝马 528I ,于是石雪征得罗贤平和郭丹的同意后,将自有的车换给郭丹用,将公款购买的宝马车换给其妻用。 持续 11 天的庭审在结束时,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控辩焦点 “晓峰公司”的面纱 控方:未按约定购买国债 2001 年 4 月 18 日,被告人石雪以为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简称“晓峰公司”)代理购买国债为名,与晓峰公司总经理李常蔚等在北京汉威大厦签订《国债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由晓峰公司出资 25000 万元存入大连证券账户,用于购买国债,期限一年,收益率不低于 2.25 %。同年 4 月 23 日,资金到位后,被告人石雪未按协议约定购买国债,而是将 25000 万元资金中的 12620 万元汇入总装财务局,用于购买兆龙饭店的股权及兴隆物业的资产等。故依法对被告人石雪,应以单位犯合同诈骗罪中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导演一场假报案 晓峰公司报称被大连证券诈骗国债资产的报案材料显示,他们是在事发后为掩盖其将资金通过晓峰公司以购买国债为形式的体外循环的行径,而导演的一场假报案。这点在报案时间和内容上可看出:总装透过晓峰公司打入大连证券 2.5 亿元的时间是 2001 年 4 月 20 日,石雪因“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的时间是 2002 年 3 月 31 日,可是总装直至 2003 年 4 月 22 日才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而且没提《补充协议》。关键证人李常蔚等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中的实话实说,使得案情终于真相大白,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合同诈骗案。 公款买的宝马车 控方: 88 万为妻买宝马 在起诉书诉,公诉机关称石雪用公款 88 万元为其妻购买了以辆 528 型宝马车,进而认定石雪此举为贪污。 辩方:宝马车是换给妻子用 当时大连证券要为郭丹(大连证券副总经理)配备专车,且公司股东负责人罗贤平要求为郭丹配备宝马,而此时,正好石雪的妻子不太喜欢石雪为其购置的私车宝马 528I ,于是石雪征得罗贤平和郭丹的同意后,将自有的车换给郭丹用,将公款购买的宝马车换给其妻用。 “天海大厦”之争 控方: 17093 万 据为己有 被告人石雪动用大连证券的资金,注册以梁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同石雪案并案起诉)为法定代表人的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由利洋公司和海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受让北京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中外双方的股权。 开发建设“天海大厦”项目,是为了将“天海大厦”项目据为己有,认为用于该项目的资金 17093 万元为石雪个人占有,从而指控石雪贪污了该款项。 辩方:非大连证券独创 据石雪一再申明,大连证券出资开发建设“天海大厦”项目之所以用新注册的一家与其无任何法律关系的公司名义进行,是鉴于当时大连证券原股东海南华银因涉案在各地法院有诸多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诉讼而影响到大连证券的财产安全,为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大连证券的资金、财产被有关法院诉讼保全和执行划转,而采取的规避措施。对此,大连证券的各股东及管理层是知道的。 这种做法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并不是大连证券独创的。 香港炒股谁获利 控方:个人购买“英皇”股票 公诉机关在起诉中以石雪将大连证券的 6307.2 万元用于在香港以张宝丽、李亮个人名义购买英皇国际股票是个人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 1997 年 1 月 16 日,被告人石雪委托北京瑞德印刷技术公司从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贷款 3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484.72 万元),被告人石雪将扣除利息后得 280 万美元兑换成 2319 万元人民币,后转给佰亿公司张宝丽;同年 8 月,被告人石雪指使张宝丽将该款汇往香港用于石雪个人购买英皇国际股票……”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石雪占有海南华银资金在香港炒股,从而指控石雪贪污了海南华银公司的 2484.72 万元。 辩方:选择不利证词指控 案卷中先后收录的证人张宝丽的多份询问笔录和张宝丽的多份亲笔证词相互矛盾,如: 2003 年 3 月 25 日张宝丽在亲笔证词中证明:“知道此事的还有大连证券的总经理马振宇。”而 2004 年 1 月 30 日北京市检察院对张宝丽的询问笔录记载:检察人员问“在香港力宝证券炒股是谁在炒?”张宝丽回答:“是我和石雪个人炒股。”“石雪在香港炒股,大连证券的人都不知道,因为除了石雪之外,大连证券的其他人没有人根我谈过香港股票的事,在香港炒股石雪让我以我个人名义开户,就是不让大连证券的人知道……”公诉机关在没有查实的情况下就选择对石雪不利的后一份证词对其进行指控,显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证和证据使用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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