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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肃专栏2005-0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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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了半年。从执行情况看,对其争议最大的是第 76 条,此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种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 这条规定原本希望以此来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弱者?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让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样一个看起来相当公正和人性化的法规,却在执行过程中引出了若干严重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有的行人故意制造撞车事故以获取高额赔偿。在新交法实施后的数月里,北京、广东等地已经发现多起此类案件,令交通管理者和车辆驾驶人头疼不已。此外是行人违章穿越马路甚至高速公路的情况也有所增加。 这些情况大概是新交法的立法者们所始料未及的。他们原本从同情和保护弱者的立场出发,希望让机动车驾驶人全额赔偿,以便让他们更加小心谨慎驾驶,同时也让受伤害的行人得到相应的补偿。立法者们还以国际上交通法规同情弱者的一般惯例来为自己的新规定辩护,但据材料显示,这种所谓一般规定并不存在。许多国家的交通法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以同情弱者特别是行人为原则,但也不是赔偿与责任完全分开,机动车驾驶人即使毫无责任也得全赔。 新交法的缺失让我看到了法律移植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人不顾实际情况而照搬外国的法律规定,或者自以为是国际惯例却并不理解其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因而才出现类似的缺失。发达国家几乎不存在以人为制造撞车事故来获得赔偿的犯罪个人和团伙,而中国的具体情况恰恰是有人把这当成一种赚钱的手段。如果继续无条件地执行第 76 条,那就是鼓励这种肇事和犯罪现象。 法律执行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任何人不能从自己不正当的行为中得利。因此,法律执行过程是有优先性排列的,在不同法律或者不同方面的考量出现冲突时,必须以公正原则的综合平衡而解决,不能绝对地认定某种法律规定必须执行。今天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证据确凿地表明行人是故意撞车,甚至其背后还有犯罪团伙指使,那么当事人不仅一分钱也得不到,还要追究其妨害公共安全罪,其背后指使人则应承担故意谋杀的罪名。 第 76 条本身的简单化规定已经成为问题,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再简单化,则将助长一些人以自己或别人的生命为赌注来非法得利。把赔偿与责任完全分开的做法是很不明智的,也是不公正的。至于实际交通事故中责任并不完全归于一方,则在判决赔偿时适当地向行人倾斜,则是可以理解和公正的。 (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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