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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限制律师会见也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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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帆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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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本身就是一门利益平衡的艺术。

据 1 月 8 日《法制日报》报道,宁夏银川市公安局看守所前些时出台了一个通知,要求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办案律师必须出示《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于该通知有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权的嫌疑,引起当地律师协会的抗议。

有人或许要问,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查与嫌犯羁押,律师通过公安机关申请会见,这些都是符合情理的事,为什么要抗议呢?

其实,争议的关键点,在于“非涉密”三个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并由其解释涉嫌罪名与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考虑到某些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嫌疑人会见律师需经批准,其他案件则无需批准,只要律师提出申请就应准许会见。

然而,出于一种天然的戒备心理,一些侦查机关都认为律师的提前介入,会扰乱侦查程序,对破案造成阻碍。即使是非涉密案件,也会变着法把决定是否会见的主动权抓在自己手上。

要求办案律师手持所谓通知书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这种限制手段之一。

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用下述方式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权。

比如,扩张解释。由于法律未对“国家秘密”的含义精确定义,某些部门往往将有关材料或处理意见需要保密理解为“国家秘密”,只要不愿律师会见,就以案件保密为由将律师拒之门外。一些部门甚至脱离法律条文,按照部门利益制订《××市公安局律师会见规定》一类的内部文件,规定认定何种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由本单位解释。

又比如,变相规避。为了防止律师在侦查环节中会见,个别侦查人员常常借监视居住之名,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出资,在宾馆或招待所租房开展工作,直至案件移送起诉,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名义上,犯罪嫌疑人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实际却连会见律师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最后是,推诿拖延。多数公安机关均要求律师会见须经承办人审查、分管局长批准,认为这是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然后,就以承办人不在、局长不在为理由进行拖延,一拖就是数以月计,等可以会见了,案子已经移送到检察院起诉去了。

刑事诉讼本身就是一门利益平衡的艺术。所以设置律师的审前介入环节,就是对弱者权利的救济,对力量失衡的调节,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即使是再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当他成为阶下之囚,也当然地享有获得法律帮助、请人代为申诉控告的权利。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曲解法律否定这个权利,或者在实施中以回避或推诿的方式无形地消解权利,本质上都是违法行为。

我们不否认,有某些律师利用会见的机会教唆嫌疑人做伪证,甚至串供与翻供。但是,这些大多属于行业自律层面的问题,刑法也有针对性的条文,如果因为这类问题推翻整个律师会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就显得本末倒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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