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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中的宋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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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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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法官既是出世的也是入世的,既是热情的也是冷静的,既是专业的也是大众的。

优秀的法官既是出世的也是入世的,既是热情的也是冷静的,既是专业的也是大众的。优秀的法官总是能够在大众的目光之外,寻找自己的一片天地,但优秀的法官同时也能够敏锐地洞察世事的变迁,并且依照法制的精神准确地运用法律规范来处理变革中的社会纠纷。优秀的法官总是能够透过现象抓住问题的实质,了解当事人的内心活动,并且运用专业知识说服当事人,树立法律的尊严。优秀的法官总是能了解法律的真谛,并且用最浅显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律规范传授给当事人。优秀的法官还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用最经济合理的办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当事人“胜败皆服”的宋鱼水就是这样的法官。

通过宋鱼水的先进事迹让我们会有很多思考。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界和中国的司法界对中国法官的定位有许多积极的探索。从解放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都是在中国社会关系大变革时代,重新寻找法官的价值。然而,在近几年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确实出现了一些误区,有些人认为法官应当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法官应当建立所谓的职业共同体,成为社会中间的特殊阶层。然而,在我看来,法官的职能决定了法官必须学会扮演社会关系调整者的角色。

首先,法官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者。法官不是包打天下的英雄,法官是一群熟悉社会规则,并且运用规则解决纠纷的专业人士。如果法官缺乏对社会敏锐的观察能力,不了解当事人的困境,不了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主动传播法律知识,那么,法官是不能胜任自己工作的。前一段时间,在学术界有一种神秘主义的思想,认为法官应该退居幕后,扮演救世主的角色,只有在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纠纷,请求司法救济的时候,法官才走出大门,坐在高高的审判台上,“定分止争”。从司法原则来看,法官不主动介入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依照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法官毕竟是社会关系的最终裁决人,而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法官不能够将自己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地传授给诉讼的当事人,那么,不论法官的判决书多么华丽,也不论法官怎样娴熟地适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道理很简单,法律只适用于那些能够了解法律的主体。只有让公众了解法律规则的基本内容,法官的审判行为才有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官必须首先成为法律知识的传授者,必须将自己的裁判依据用最通俗的语言传授给当事人,并且能够及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优秀的法官,总是通过言传身教,将法律知识传播给大众,总是能够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唤起公众的社会责任感,从而用最小的成本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其次,法官必须善于体察民情。过去,我们强调法官应当为改革服务,各级法院的法官怀着满腔热情参与经济体制改革,在有些地方,法官甚至亲自到厂矿企业动员企业负责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现在看来,这是另一种形式的错位。法官参与社会改革,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恪守自己的本分,运用法律规范扮演社会关系调整者的角色。人们不能想象,一个对社会大变革时期的社会关系缺乏最基本了解的法官,如何能够在当事人之间衡平权利和义务,如何能够处理复杂的法律案件。

我们不缺少那种从高等院校出来的法律专业人才,但我们缺少洞察世事的优秀法官。当那些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把法律看作是冷冰冰的武器,并且用试图用这些武器摆平人世间一切恩怨情仇的时候,法官也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所以,中国法官的职业教育,应当在注重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训,应当通过一切手段让他们了解当今中国的复杂社会关系。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相关报道见本报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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