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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 光 2005-0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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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撰写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时,在恩师处偶然看到Eisenberg教授的《The Nature of the Common Law》(《普通法的本质》),于是与这本书结下了一份法缘。特别是其中第六章——“法律推理模式”和第七章——“推翻及其他的否决模式”使我受益匪浅。近日看到该书被译成中文,顿生欣喜。这本关于普通法的现代经典著作可为更多的法学人士所共享,诚可谓“幸甚至哉”! 此书作者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科莱特法律教授,多年来著述颇丰,撰写有数本关于合同法和公司法及其他商业组织方面的著作,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H·杰斐逊·鲍威尔教授评论他“在学术上抱负远大,甚有影响,在诸如法院等领域涉猎广泛。” 作者从事了多年合同法和公司法及其他商业组织法的教学和实务,对案例和学理融会贯通。作者在理论升华的过程中信手拈来相关的判例,并不时对普通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具体制度、法律原则或判例中所确立的规则加以诠释。 在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学经验时,对法律术语的准确理解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找到相对应的中文词汇尤为重要。在《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一书中,严元浩先生(现为香港律政司法律草拟科主管)深有感触的谈到:“英语法律过去的演变是在哲学、道德、伦理、文字及文化价值之间的互动下产生的,所以未必能够找到中文词汇可以准确及全面地带出英语词汇所包含的同一意念。” 在习读《普通法的本质》原作时,其中的一些概念就让我绞尽脑汁,如proposition一词,是对应中文的“主张”,“建议”,还是“提议”,自己就是拿不准。我也曾借参加英国法律培训的机会向英国的法官和律师请教过,他们给出的解释虽然能揭开这个词的英文涵义和指代义,但我仍找不到贴切的中文词汇与之相对应。中文译者们参考德沃金《法律帝国》一书将其翻译成“命题”,我认为很好的将proposition的涵义表述出来,并较好的体现出其学术性和专业性,这种译法使我茅塞顿开。 国内法学界中,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理学,特别是法学方法论分支学科和领域,对普通法的研究日益深入,如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问题,研究机构如北京大学的公法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的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已进行了很多的探索,译著有列维的《法律推理引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等,专著有张保生的《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张志铭的《法律解释操作分析》等,期刊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等,而《普通法的本质》这一译著的面世也将为法学界提供一本重要的参考资料。 另外,此书中对法院的社会职能,道德规范、政策、社会经验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等问题都有独到的看法,也不失为这些领域研究的资料之一。 (《普通法的本质》,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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