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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英文中潜藏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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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 200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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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中国人翻译独立一词时,总是用“independence”,用“secession”的可以说是绝无仅有,故“台独运动”译为‘Taiwan Independence Movement’,缩写为TIM。“secession”一词对美国人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因为1860年的美国南北战争,就是因为南方11州要脱离联邦搞独立而引起的,美国的法律和历史教科书提到南方的分离运动,其用语即是“secession”,此词不仅仅是退出、分离,而是含有叛国的意思,故南方战败后,南部联邦(南部独立后的国号)的总统杰斐逊·戴维斯被视为叛徒而由北方军队捕获,并控以叛国罪,加以审判后定罪。这场战争,美国死人60余万。再看另外一词“independence”,该词倒真的代表了美国一段英雄回忆,那就是美国独立战争。在美国,“独立日”一词是“Independence-Day”,《独立宣言》里面用的也是“independence”。如果有人说“anti- independence”,也可能真的会有某些美国人感觉不是滋味呢。

法者,国之大器,但它必须用语言来表述。所以,很多时候,堪谓“一言决定生死”。历史上很多文字狱就是这么发生的。比如《史记》里记载的我国最早的文字狱。齐庄公时,大夫崔杼专权,庄公六年初,崔杼娶了棠公遗孀棠姜为妻,可能是因为棠姜太漂亮,齐庄公也看上了她,于是齐庄公充当了第三者,与崔杼、棠姜玩起了三角恋爱的游戏。是年,崔杼忍无可忍,先下手为强,在家中设圈套杀了前去偷情的齐庄公。对于此事,齐国太史直书不讳:“崔杼弑庄公。”权倾朝野的崔杼岂能容许太史这样写史!遂大施淫威,捕杀了太史。太史的二弟闻讯,毫不畏惧,仍直书不讳:“崔杼弑庄公。”崔杼又把老二杀了。太史的三弟闻讯,不畏强暴,仍书“崔杼弑庄公”,崔杼终于被太史三兄弟的凛然正气震慑住了,只好让老三如实记下了这段史实。两条人命,留下千秋秉笔直书美名,却都不过是为了一个“弑”字。何为“弑”字?《说文解字》云:“臣杀君也。”段玉裁注曰:“述其实曰杀君,正其名曰弑君。”杀是一个事实叙述,弑则是一个价值判断,一词之差,崔杼永远背上了一个弑君的乱臣贼子的恶名。孔夫子削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其实也就是这个意思。《春秋》虽说是一部史书,但在中国那时的特殊语境,还真的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呢。后来汉武帝时,遇到疑难案件,还经常派人请教董仲舒,董仲舒则引春秋经义“决狱”。特别是在“家国同构”的中国古代社会,很多时候法律往往就是由经义而来,或者以之为依托与精神母体。所以,我国古代所发展出来的一系列法律语言或术语,都具有这样的特征。比如盛极一时的大唐王朝,它所颁布的《唐律》就“一准于礼”,精神上完全是根据“礼”的。由此,中国发展出了一套具有中华文明独特意蕴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概念,及其所内蕴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比如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婚姻六礼、五听、亲亲得相首匿、重罪十条、服制定罪、存留养亲、秋审等等,这些概念及其文化内涵后人自可任意评说甚至诋毁,但在当时的中国语境下,它们都是我们祖先的伟大创造,对我们祖先的生活提供了洽宜的规制,服务了他们的生活。而任何一个读过古代遗留下来的法官判词的人,也都会惊叹于古人对法律语言的重视,他们对法律语言的推拿与琢磨,可谓已臻于化境。

然而,鸦片战争的炮声中断了中国历史相对独立的进程,而甲午海战的丧师辱国,更令中国人猛醒。特别是司法主权被侵犯之后,在面对世界列强的弱肉强食中,中国的法律制度、思想与走向再也不能自外于西方。于是,“向西走”、“师夷长技以制夷”就成了中国人被动的无奈选择。由于种种的历史机缘,这种向西方学习,最终导致的却是法律领域的几乎全盘西化。百年一瞬,沧海桑田,当今天我们的法科学生在教科书上看到“罪行法定”、“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与犯罪相适应”、“无罪推定”、“预期违约”、“根本违约”、“权利”、“义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善意第三人”……等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并视为理所当然时;当我们的法官在运用“司法推理”与“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应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去裁决纠纷时;“法治”、“权力制约”时,已经很少有人再去追求这些概念背后的深层意蕴:从政治层面而言,那是几代中国政治家们几经权衡之后对治国之道的新选择;从思想层面而言,那是传承了5000年的中华法律思想的断裂;从法制的层面来看,那是曾屹立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沉沦;从文化的层面来看,那是世界上曾经最为灿烂光辉的中华文化的悲剧性消引与沉匿……而这一切,其肇因却都是当初那几千英军海盗般的冲击,以及黄海海面上那明朝水军曾浴血奋战过的海面上大清海军的屈辱倾覆。军事、政治的失败(甲午的失败不能说败在经济,因为当时中国的经济总量远远大于倭人),失败的最终承担者却是文化,是文化的痛苦沉沦吞噬了这许多的血与恨;而法律制度的更张,却只不过是文化祭坛上的牺牲品之一。

然而,今天重温这段历史心史,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在传统的近代法律史“传统与现代化”叙事框架下,这段西法东渐,甚至可谓法律西化的历史,成了文明对野蛮的胜利、先进对落后淘汰以及革命对保守的不屑一顾。果真如此吗?透过已经发黄的书页,学者开始了艰辛的钩索与探寻。几十年来,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除了多授予几顶硕士、博士帽,以及副教授、教授、硕导、博导的头衔外,这些成果大多最后不过沦为一堆故纸。而其中王健教授却独辟蹊径,从法律文化、思想与制度的承载者——法律语言着手,刨幽掘隐,终成《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一书。

的确,文化的交流往往都是双向的。我们当然没有忘记近代史上那一次次屈辱的军事、政治失败与文化退却,正如我们难以忘怀那曾天威远播、四夷来朝的中华盛世。我们只是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恢复我们曾经最为坚实的文化自信,我们不会闭目塞听,更不会盲目排外,但立基于自身坚实的文化基础,构建出属于自己而又能与世界沟通并对世界有所贡献的法律思想与法律文明,却是我们一代代中华儿女应有的文化自觉与文化担当。而这一切,都需要我们认真梳理自己法律文明的遗产,梳理那一个个有着中华文化烙印的中西法律语词。正如著者自己所言:

19世纪以来如何为中国法寻求一条既能超越传统、又能摆脱西方个别经验的发展之路,这个问题困扰着自海禁大开以来各个时期的所有中国法学家。我想,这个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而且也只有中国法学家才能完成;特别是,只有当中国法学家对自己固有的各种法律制度加以全部的清理和辨识(以一种外在的眼光来审视这一过程是不可缺少的),并且直到对西方的各种法律体系用自己的母语做了审慎彻底地研究之后,方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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