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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书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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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 鹊 200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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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信阳人,和女友青梅竹马。高中毕业后,我们分别考到了不同城市的两所重点大学,但爱情并未因此消减,借助一封封情书我们的感情日益升温。大学毕业后,我来了深圳,而她去了武汉,没能和我在同一个城市工作,由于她父母的强烈反对,她向我提出分手。迫于无奈,我接受了这个残酷的现实。

忍受着失恋的痛苦,过去几年给她写过的若干封情书也成了我最大的“心病”,我担心她会将情书外泄。这件事情始终萦绕在我的脑海,让我忧心忡忡。我曾经不止一次向她提出过收回我写给她的那些信,并以退回她给我写的所有情书为代价,但她坚决不同意。

虽然没有学过法律,但我一直以为此事牵扯到我的隐私权问题,为此专门咨询了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我的那些情书。

聆听我的伤痛诉说后,律师对我的失恋深表同情,并就情书问题发表了一番看法。原来,我提出的问题涉及作品著作权和作品原件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写情书给她,构成一种赠与行为,在书信往来中,她收到信件后,信件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归属于她。鉴于我与她并未就信件的所有权作特别约定,她在收到信件后就自然取得了信件的所有权。我想通过诉讼途径,强行向对方取回信件是行不通的。

如此一解释,我心禁不住一颤。

接着,律师又劝我不必过分担心,因为,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我虽然失去了情书原件的所有权,但仍然拥有情书的著作权,她并不拥有包括在著作权内的出版权和展览权。此外,我写给她的情书涉及个人隐私,未经我的许可,她若敢擅自公开情书就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到时可依法追究她的民事责任。

听到这,我的心禁不住又一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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