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十大立法见证维权步伐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本报记者 冯建华 苏亚鹏 2005-01-04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宪法精神的核心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制观念的基石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今天,经过50年的风风雨雨,“人民的权利”五个大字已经深深根植在中国的大地,根植于13亿人的心田。我国的普法工作从“一五”到“四五”走过了二十年,回顾二十年来的漫漫普法路,我们看到我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不平坦的历程,展望未来,更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普法任务的艰巨。

现代百姓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法。而诸多的立法举措使百姓得到了“实惠”,也从中增强了自身的维权理念。

教育乱收费:等你来举报

精神意义:

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上半年价格举报6大热点,教育乱收费投诉高居价格投诉榜首。之前的几次投诉排名,教育乱收费已经持续三年位居榜首。

严峻的形势让教育主管部门如坐针毡。2004年8月29日秋季开学前夕,教育部首次通报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查处的8起乱收费案件,要求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半个月之后,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检查。据统计,中国2004年查处教育违规收费高达4.75亿元。

百姓感言:

“一名大学生的学杂费,从1989年的200元已经涨到了1万元,上涨幅度达到了50倍,城乡居民不堪重负。”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专家朱庆芳说。

动态举措:

在中央政府体现出来的高压态势下,全国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措施:

2004年,北京市专门成立了由市教委、纠风办等部门组成的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近三年来共清退违规收费1.3亿元,处理相关责任人123人,共公布了6条举报热线,市民发现教育乱收费问题还可通过传真、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

归还失物有权获得报酬

精神意义:

2004年10月份,辽宁阜新一位李姓老人归还拾来的内有1200元现金的皮包时,被失主误认为索要酬谢,结果却遭到了一顿殴打。这件事立即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很多人在谴责这位失主丧失良心的同时,也提出这样的疑问:拾主归还失物在任何情况下难道没有索取一定报酬的权利吗?

几天后,这个问题有了准确的答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有一款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这意味着在我国倡导了几千年的“拾金不昧”从此与经济回报挂上了钩。

百姓感言:

法律专业研究生李灵认为,现在毕竟是市场经济社会,“按劳取酬”理所当然。用法律的手段督促和鼓励形成一种风气,也是国家趋向法律健全化的一种表现,有进步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

复旦大学高丽建副教授则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从“撞了白撞”到“撞了不白撞”

精神意义:

《新交法》历经四次审议修改,最终才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段里仁认为,细节可以在实践中改进,但这丝毫不影响《新交法》确立以人为本方向的重要意义。

在2004年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北京和成都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成为了全国的焦点。由此,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围绕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引起了一场口水仗。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了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人们普遍称之为“撞了不白撞”条例。

2004年9月3日,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首次立法听证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时,《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百姓感言:

2004年9月2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7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判决后,刘寰的感觉是:“连下辈子都赔给人家了”。

让需要救助的人都能得到救助

精神意义:

天气一天比一天冷。辽宁省正采取主动救助、社区联动等人性化救助形式,为以流浪乞讨为生的“职业乞丐”每人建立一份救助档案,尽最大可能劝说他们回归家庭。

辽宁省“职业乞丐”救助档案将详细记录每一位行乞人员的资料,从而加强对行乞人员的监控。一旦发现其再次行乞,救助站便会根据档案记录的情况,反复劝说动员其回到家庭中。同时,对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流浪人员,救助站将为他们开设职业介绍所,帮助他们靠自己的双手摆脱贫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去年8月施行以来,截至2004年9月,全国累计救助临时困难群众517628人次,建设救助管理站909个。

动态举措:

据来自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消息,目前各地救助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已基本到位。北京、南京、广州、武汉、天津等城市在市区内设立了救助分站或咨询站。2004年民政部拨出3000万元资助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各地也积极筹措资金,努力解决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普遍按照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农民工维权新“武器”

精神意义:

每到年末岁尾,讨薪总是农民工摆脱不了的主题。他们爬上塔吊、高楼、服毒……万般无奈之下,愤激的他们甚至以生命为代价讨要本该属于自己的那份微薄的工资。然而,即使这样,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2004年10月25日凌晨4点,沈阳市苏家屯区胜利村信盟花园北三期工地1号别墅内,7名讨薪无着的农民工集体服毒自杀。在此前后,同样的悲剧还在发生。

2004年12月1日,对于农民工而言,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国务院制订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实施。这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又一法律武器。 

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的就业权利

精神意义:

2004年4月,广受国人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原告张先著胜诉而告终。这替无数曾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找回了尊严。

2003年6月,安徽芜湖的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报考者中的第一名,并进入芜湖市人事局规定的体检程序。在体检中,张先著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感染了乙肝病毒,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

2003年9月25日,芜湖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宣布,张先著由于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动态举措:

该案胜诉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而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也进一步统一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2004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正式生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八种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精神意义:

2005年1月1日起,如果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开发商已进行抵押的房屋,只要业主已支付全部房款而且实际入住,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套房产。这无疑为业主购房再上了一道“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4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在该《规定》公布之前,如果购房人购买了被抵押房屋,只能退房以及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但实际上,很多业主并不想退房,该《规定》的出台对这部分想继续拥有房产的业主无疑是个好消息。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

此外,依照《规定》,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多项工作告别岗位证

精神意义:

2004年12月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有16项行政许可事项规定被停止执行。

此次涉及了《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5项地方性法规。根据被停止执行的许可事项,今后,从事职业介绍人员将无须岗位资格证书;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也无须上岗许可。

当事人有权指定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

精神意义:

“今后当事人有权指定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但法官无权。”2004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克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北京高院建立司法鉴定及拍卖机构名册工作正式启动,今后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将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从名册中选出委托机构进行鉴定或拍卖。

北京市纪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组组长翟晶敏介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鉴定和拍卖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时,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这套制度,确定委托工作部门不参与案件审理和执行,办案人员不参与委托,使审判权、执行权与委托的权力分离,并在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关机构之间形成“隔离带”。

《电子签名法》:真正的信息化法律

精神意义: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该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该法同时还规定,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也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在网上通行有了“身份证”。专家认为,这部法律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发送至92639020
《法制日报》主办
《法制早报》鼎力协办
     
   
评选活动12月6日启动,
短信参评将有机会获取:
   
2005年《法制早报》
往日早报
价值5000元大奖
中法网
     
名师辅导课堂笔记
登陆邮箱    
法律服务卡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程序公正 听证制度核心要素
 
   
   
 
 
  应该把撤销官员的理由公开
 
  社评
  要高度重视司法文化建设
 
  社评
  乡村法制建设的解决之道
 
  社评
  警惕外商与地方政府结盟
 
  社评
  要他人跪狗比狗还不如
社评
从违法审查到依宪治国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