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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十大“哗众夺目”名人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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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林碧琦 李慎波 苏亚鹏 2005-0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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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演艺界、体育界发生了太多太多的事情,而这当中,名人、明星官司此消彼长,令公众哗然。而这些名人、明星官司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令人深思。 高峰私生子案尚未划上句号夺目排名:NO.1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2004年7月22日,国内一家媒体以《那英未婚先孕藏惊天秘密高峰有个三岁私生子?》为题,报道高峰与沈阳一位酒吧女老板阿文生有一个已经3岁的私生子。10月13日,报道中的女主角阿文——王纳文在搜狐网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高峰私生子案真相。10月27日,高峰与王纳文母子正式出现在北京法医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亲子鉴定,高峰私生子王圣元首度亮相。11月18日,亲子鉴定结论为,双方有99.9999994%的可能性为亲子关系。12月7日,高峰亲子案进入实质性的庭审阶段,王纳文提出诉讼要求,要求高峰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9万元。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安贞法庭高峰私生子案一审审结,判决高峰每月支付王纳文儿子王圣元每月抚养费1000元,从2004年9月至18周岁止,约计人民币18万元,王纳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再上诉,私生子案暂时划上句号。 但2004年12月31日有媒体称,王纳文又作出了上诉的决定,并已将诉状递交到朝阳法院安贞法庭。 法律思考:媒体对本案的炒作是否对孩子构成侵权。媒体固然有客观报道、追求事件真相的天职,但同样要求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在关注高峰私生子案的同时,我们可能无意中忽视了一个无辜者即幼儿的权利保护,而这更是需要我们予以高度关切的。王纳文为儿子追索抚养费固然是为了维护其儿子的财产权益,但不可避免会对小孩的成长构成精神上的伤害,媒体和舆论的导向更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性,保护无辜者的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关系的两大调节器理应相得益彰,寻求交汇的支点。 警世谏言:孩子总要学着慢慢长大,这难道是爱的代价? 赵忠祥、饶颖案还没了结夺目排名:NO.2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2003年10月,饶颖以人身损害为由将赵忠祥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以饶颖的起诉理由不属于民事裁定范围为由,驳回起诉。2003年11月,饶颖上诉至一中院,但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2004年4月15日,饶颖将赵忠祥诉至丰台法院,赵忠祥提出管辖异议。5月13日,丰台法院裁定,饶颖经常居住地在丰台,人身损害赔偿案可在丰台审理。5月20日,赵忠祥就丰台法院的裁定上诉至二中院。6月28日、7月2日,饶赵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二中院二次开庭。7月9日,二中院裁定,饶赵人身损害赔偿案发回丰台法院重审。10月27日,丰台法院另组合议庭后驳回饶颖的诉讼。11月18日,饶颖召开媒体见面会,宣布对赵忠祥欠款案撤诉,并发表致赵忠祥的一封公开信,表示要出书。12月21日,饶颖以赵忠祥对其进行性虐待造成人身侵害为由再次将赵忠祥告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思考:一个说自己曾经是校花,有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已受到侵害,另一方则辩称证据是拼凑出来的;一方抖出“铁证”自曝内情,另一方感叹人情寡淡;一方四处倾诉,誓将官司打到底,另一方则多方应对,绝不低头,到底谁说的是真?从一桩欠款案发展到离奇曲折的“婚外情”。“欠条”的真伪,录音证据的鉴定结果,证据成了本案的焦点。 警世谏言:当爱已成往事想告你却并不容易。 演员王伯昭被打没证据夺目排名:NO.3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2004年9月18日,演员王伯昭在北京怀柔拍摄《小鱼儿与花无缺》中“小鱼儿与花无缺痛打死去的江别鹤”一场戏中受伤,假戏真做被香港演员张卫健、谢霆锋打的满脸是血。在是有意为之还是误伤甚至炒作之间,双方各执一词。11月22日,王伯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9日,经过审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正式立案。王要求张、谢两人赔礼道歉并赔偿103万元。12月1日,王伯昭诉怀柔区杨宋派出所案开庭。12月17日,被打演员王伯昭状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在怀柔法院一审宣判。因为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王伯昭的诉讼请求。 法律思考:该案发生后,一方以打人乃正常拍戏行为,另一方则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拿起了法律武器。虽然,最终的结果并没有从司法程序上获得一个满意的答案。但本案至少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演艺圈里的“行规”是否可以成为借戏伤人的借口?2.对于拍戏过程中所造成的伤害的鉴定应如何进行,如何界定是故意还是过失?3.如何才能维护演员的正当权益?类似的问题是不是应该有司法程序的介入,对于各方所提供的证据又应如何采信?其实,有损害就有救济,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为权利的受害者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这也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应有之义。 警世谏言:真真假假悲欢恩怨原可是诈。 “人造美女”案“审判美的观念”夺目排名:NO.4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2004年5月21日,鉴于有关证据表明杨媛是“人造美女”,天九传媒代表2004环球洲际小姐北京赛区组委会取消了她的决赛资格。后考虑的自身的过错,大赛组委会最终恢复了杨的参赛资格。 6月1日,杨媛以“歧视整形人群”为由将天九传媒告上了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5万元。6月29日,案件在东城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7月20日上午9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人造美女”杨媛诉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做出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思考:杨媛“人造美女”案的焦点是整形后的杨媛是否有参赛资格。在大赛规则事先并未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组委会以杨为“人造美女”为由取消杨的参赛资格显然是不合适的,至少在程序上有“事后法溯及既往”的味道。虽然从选美的初衷而言,人们更趋向于自然美。但无论是自然美女还是人造美女,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而不能人为的将这部分人打入另册。 警世谏言:“人造美女”也是美女。 刘翔肖像侵权案等待判决夺目排名:NO.5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200410月21日,某媒体推出了302个版的“出版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封面人物是雅典奥运会上正在跨栏的刘翔,背景是一面飘扬着的红旗。问题就出在封面下方刘翔跨过的那个栏上,而两根立柱之间,是“中友百货第六届购物节”的通栏广告。 据此,刘翔认为其跨栏镜头的图片被用于为中友百货做封面广告。由于该报的网站上也登有当期的封面,刘翔遂以侵害自己的肖像权为由将报纸、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及中友百货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25万元。12月21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法律思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明确了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所必需同时具备的两大要件:一、在未经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肖像;二、使用者对于肖像的使用以营利为目的。 本案存在争议的地方在于第二项要件,即有关媒体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刘翔的肖像。对于这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概念,人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媒体本身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从事的一切行为都被纳入以营利为目的的范围。 而在本案中,关键之处就在于媒体刊登刘翔肖像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新闻报道的范畴。如果头版仅仅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以及配上“影响2004”的文字,那么人们通常还是会将此理解为正常的新闻报道内容。但当头版的下方刊登了“中友百货第6届购物节”的广告刘翔整个的跨栏动作形成了一个整体时,其使用刘的肖像行为是否仍属正常新闻报道的范畴就有待商榷了。对于读者来说,很容易将刘翔的形象与这项营利活动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导致刘翔肖像的广告价值被利用。而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所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刘翔有权针对某报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侵犯其个人肖像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警世谏言:运动员开始懂法了。 牛振华家属索赔案得不偿失夺目排名:NO.6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2004年5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白石桥下,著名演员牛振华醉酒驾驶车与一辆重型箱式货车左后部接触,造成牛振华死亡,两车损坏。 7月12日,牛振华的父母、妻子和女儿起诉要求当日车祸的另一方车主及司机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26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12月17日,牛振华交通事故死亡索赔案在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牛振华负90%的交通事故责任,大货车负1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牛振华家属41190元,而牛振华家属也要赔偿被告营运等损失44700元。原告倒赔3510元。 法律思考:一个优秀的演员离我们而去了,他的离去带给我们的是悲痛还有思考。从此案的处理结果可以窥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义,交通责任的认定并不会因为责任人为名人而有所偏袒。 警世谏言:老牛去了,带给家人的不仅是悲痛还有麻烦。 刀郎状告九州出版社案夺目排名:NO.7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2004年9月29日罗林(艺名刀郎)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5号九州出版社购得由被告出版的《只有一个刀郎》一书,该书大量使用了罗林的照片。11月2日罗林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九州出版社起诉到了西城法院。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刀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刀郎肖像权的行为,停止出版涉案图书,在《中国文艺报》上发表声明,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4.2万元。 法律思考: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也应受法律保护。按照法律规定,公众人物的肖像用于正常的新闻报道中不构成侵权。界定使用公众人物肖像是否侵权的唯一标准是有无商业用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未经授权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应该也构成侵权。 警世谏言:别欺负歌手不懂法,哥们儿随时会告你。 崔健维权案获赔仅八千夺目排名:NO.8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2004年3月8日,崔健在北京樱花七星文化交流中心第十二音像店购买了由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复制、天津音像公司出版的名为《中国摇滚教父崔健》的CD光盘,其中有17首歌曲是由崔健创作的。 崔健认为这3家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包含他创作作品的音像制品,遂将3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复制、出版、发行该光盘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2004年7月14日,该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1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光盘上的识别码,认定了复制光盘的公司,并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崔健8400元人民币。 法律思考:没有得到原先要求的33万赔偿,但总算是还获得了赔偿。此案或许告诉我们著作权的维护其实并不是以赔付金额的多少就可以衡量的。 警世谏言:歌坛缺少老崔这样跟盗版较真的人。 宋祖英音像公司状告经销商案撤诉夺目排名:NO.9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2004年4月,太原市场上北京华联太原府东店、天客隆天龙超市有限公司和山西美特好超市有限公司迎宾店等47家音像制品经销商,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大量出售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或《悉尼歌剧院个人独唱音乐会》等音像制品。2004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近日将太原市47家民营、个体音像经销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47家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5万元和2万元的赔偿金。9月6日,天艺音像制品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华联太原府东店等25家音像制品经销商起诉的申请。9月10日,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做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法律思考:虽然原告最终撤诉,双方以言和而告终。但通过诉讼还是很好的维护了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警世谏言:中国特色的官司,和为贵。 朱明瑛屠洪纲被诉拖欠物业费案夺目排名:NO.10 哗众指数:★★★★☆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明瑛、屠洪纲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如约为含有朱明瑛、屠洪纲在内的小区全部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朱明瑛、屠洪纲经多次催要仍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用。11月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歌手朱明瑛、屠洪纲诉至朝阳法院。 法律思考:“出名就有钱,有钱就买房,买房就跟物业打交道,不管你是恶邻还是受害者,跟物业打交道就要准备打官司。”这是某些人对近年来名人物业官司的概括。 从该案来看,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绝不止于欠费这样一个层次。该案虽然牵涉到名人,但无论名人与否,作为业主,物业公司的相应服务必须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供,而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必须从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 警世谏言:都是演艺界不小的腕儿,不会再靠拖欠物业费出名。你也千万别觉得明星的钱就那么好“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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