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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书局获赔12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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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波 2005-0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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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索易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中华书局点校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 共计3249卷的《二十四史》,系统、完整地记录了清以前各个朝代历史,而《清史稿》由民国初年设立的清史馆编写,按照历代正史的体例,分为纪、志、表、传四部分。 旧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文字不划分段落,没有现代汉语所使用的标点符号,且因各种原因难免在文字上有错讹疏漏。20世纪50年代,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中华书局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展开全面系统的整理。 中华书局组织了全国近百位文史专家,参与这项工作。在中华书局的主持下,制定了关于新式标点、分段、校勘的方法和体例,参与整理的人员均统一依照执行。在此基础上,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进行点校,改正错字,填补遗字,修改注释,加注标点,划分段落,并撰写了内容翔实的校勘记。 “文革”期间,整理工作暂停。 1971年,毛泽东主席再次指示整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并由周恩来总理亲自部署,直到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由中华书局陆续出版完成。“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点校本出版完成后,中华书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再版,对发现的点校中出现的失误进行更正。 不久前,中华书局发现其点校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被复制、发行,并在因特网上传播。中华书局将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原天津永川软件开发公司)、天津电子出版社和北京中基伟业科技发展中心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书局作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当时的办事机构和主要出版单位,承担着组织文史专家进行古籍整理工作,点校出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后,根据各界专家学者所提疑误,中华书局又继续组织人员考证核实并对有关版本进行修改,对中华书局所作的点校工作,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许多文史专家已经以不同形式给予了证实。 古籍整理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务,古籍经整理后形成的作品是一项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对古籍加注标点、划分分段和校勘后所形成的作品,应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虽然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本身不享有著作权,但对整理后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索易公司”未经中华书局的许可,擅自复制“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并制作成“二十五史”全文检索阅读系统及该系统的网络版,并由天津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索易公司”和天津电子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书局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索易公司未经中华书局的许可,擅自复制“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部分内容上传至自己的网站,其目的在于商业宣传,扩大影响,客观上侵犯了中华书局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电子出版社向原告中华书局书面致歉并共同赔偿原告中华书局经济损失125万元,被告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另行赔偿原告中华书局经济损失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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