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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为官员道歉喊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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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振华 2005-0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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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师大学生给领导陪舞事件的尘埃尚未落定之际,又传来了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为银行联欢陪舞的消息。说南京师大陪舞事件是尘埃尚未落定,是因为有媒体一直在不屈不挠质疑“至今无人道歉”;有鉴于此,此次西安音乐学院陪舞事件的当事人某副行长很负责地表示“愿意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如此看来,“道歉”与否非常令人在乎,似乎隐含的逻辑是,只要道歉了,大可既往不咎。 “道歉”算是个什么回事呢?走在大街上,不小心踩了路人一脚,略有教养者马上会来上一句“对不起”,为自己的行为不慎表示一下羞愧,这是“道歉”。只要不是遇上东京牛二之类的泼皮,事情往往能因此而平息,因为这只是无心之失、再加上受损程度很小,道歉了,算是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一种自我的道德谴责,施害者的歉意是可以得到对方的谅解的。倘若是换成了开车撞人,仅仅是一句“对不起”显然不足以平息事端,肇事者至少得为此付出经济上的代价,若是有酒后驾车等情节,则肇事者还须为此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道歉”是以自我的道德谴责为代价,换取被施害人对双方均默示认可的“无心之失”的谅解,道歉对应的是仅仅是私人行为的过错,作为一种化解社会秩序冲突的表达方式,它的适用范围严格局限于利害冲突微不足道的私人领域。若是利害冲突发生在公共领域,尤其是由于官员的失职、滥用权力而引发的民众利益受损,对此类行为的纠错则属于法制的领域,这里面蕴含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必须依赖于法治、而不能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自律,公众将管辖社会的权力赋予给官员,其前提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监督官员审慎使用公共权力,在这一原则下,官员以个体身受惩罚为担当。 所以,若是官员失职对社会造成了损害,仅有道歉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是在法制秩序内对官员进行问责。而今的官员之所以热衷于“道歉”,无非是通过一种道德上严格自律的高姿态,将滥用公共权力或失职消解为个体性的无心之失,藉此博得公众的谅解,其实质是将公共领域消解为私人领域,以道德约束取代法制约束。 更令人困惑的是,“领导”一旦道歉了,马上会激起民众、媒体的如潮的叫好声,认为这是凸现了现代官员的“道德勇气”、“责任意识”、“人格魅力”。一句轻描淡写的“抱歉”,不仅化解了可能的被问责,而且将坏事变成了好事、将谴责变成了赞赏,受到权力伤害的当事人,反而被公众所遗忘。 (作者系浙江大学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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