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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法律法规不能学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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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 200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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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某个“整”日子,新闻媒体就提醒民众,有些法律法规开始生效了。就好像婚礼一样,元旦更是法律集中生效的大好日子。

这种做法导致了一个很特别的情形:法律法规尽管已经正式颁布了,司法机构和民众也都知道,但是,这部法律法规却未生效,不具有约束力,司法机构也不得适用。这是一段相当有趣的时期:假定原来相关的法规付之阙如,或者非常不合理,某些民众的权利和利益遭到严重的不公平对待。新的法规尽管可能矫正了这种情形,因而民众对其已经产生了很高的期望。然而,从颁布到生效这段时间,民众却不能得到该法律的保护,尽管法律就摆在他们面前。

历史上一些伟大的政治哲学家都斩钉截铁地说过,只有由拥有立法权的人或机构正式颁布,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他们却从来没有讨论过,法律文本颁布之后、生效之前的这段时期,算是什么?

为什么法律法规在颁布之后却不生效?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有一个原因可能是比较根本的,那就是,立法与司法之间完全是割裂的。法律只能由具有立法权力的行政和政治机构制定颁布,而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当然,最高法院拥有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是个例外。凡是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的争议,法官就不能受理,因为即使他受理了,也无从审理。

立法机构在制定颁布法律法规的时候,基本上只从自己方便的角度考虑。它当然可以把法律生效的日期安排在颁布之后的几个月、半年的某个整日子,好在颁布之后给自己留出组织宣传该法律法规的时间。因为,通常情况下,谁制定法律法规,谁就将是这部法律法规所设立的监管权的行使者。

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数其实只是行政管理规章,而不具有司法上的操作性。然而,根据目前的体制安排,法官遇到相关纠纷,又必须适用这些规章。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享有崇高地位的法院,必须根据一个地方的行政部门的规章对案件作出裁决。

(作者系《中国新闻周刊》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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