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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越大,权利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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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苗 200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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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报道安徽省一年多来60%的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瑕疵”。

从权力的来源来看,权力来自于权利,权力越大,权利就越小,二者成反比。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分成两类,一个是有红头文件作为依据的,一个没有的。没有的没有了保护伞,危害要小很多,可能伤害的仅仅是特定公民的权利,而有红头文件和非法之法的则不同,以无数次使用,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都可能受害,没有人能够幸免。有“瑕疵”的红头文件和非法之法,潜规则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主要原因。所以要遏制违法行政行为重中之重就是审查和废除有“瑕疵”的红头文件,并给与救济。

我认为,可以有二招可以促进和改变这种状况。

一、悬搁起来。

去年沈阳发生的火车撞死人、铁路部门除给“解决粮票”外,最多赔偿300元一事,铁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在确实还适用。很显然这是一个不能让人接受的规定。

如果是认为“恶法亦法”,还要适用,那么就违背了法治精神。虽然这些即使不是“恶法”的规定,也算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法规,还没有进入修改程序,但是可以将他们“悬搁”起来,不予适用,这样虽未废除,但也不产生坏的影响。对于本案,铁道部门可以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方法,给与赔偿。

二、按照公民最大利益原则执行法律。

法律条文的背后是利益的配置。虽然说法律的功能是“定纷止争”,但社会关系极为复杂,“定纷止争”会有所不逮,难免不周全。

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的可能,一些政府部门已将立法变成达到自己部门利益或特权而使用的工具。他们总是以公共利益和管理的需要为名义,在立法活动中,曲解法律,或对法律做出扩大解释,为自己设定没有法律“渊源”的权利,例如颁发行政许可,进行罚款。

中央政府经常批评一些地方“与民争利”。这种“与民争利”一共有两次,一次是在立法中,由于没有立法民主,公民无法有自己的声音,所以一些法律法规往往成了部门寻租的利器。第二次是公民和政府之间争夺散落在公共空间的租值,这时候,如果不能建立起有利于公民的规则,那么两次公民都惨败。由此而造就的法律和法规很可能是“非法之法”。

“公民最大利益原则”的提出,我借用了《保险法》中解释保险合同要让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及《合同法》中格式合同解释要让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这是一种良好的衡平措施,在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弱者利益中到达平衡。按照民法,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换过来法律其实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在公民和政府之间争夺散落在公共空间的租值时,必须建立“公民最大利益原则”,尽可能让还处在公共空间的无主利益归于公民,遏制权力寻租。

显然,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版征地补偿标准就这样的努力。《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一个行政指导文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最有利于公民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版征地补偿标准,称为使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标准,补偿上限可突破土地年均产值30倍,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足。这件事情的意义并不小,如果我们把他放到一个大背景中,就可以看到它的积极意义。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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