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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公正:听证制度的核心要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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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建芹 2005-0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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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公众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公众产品价格调整听证,就常常演变为不是“涨不涨”而是“涨多少”的问题。 作为政府决策涉及公共利益项目前的征求意见程序,听证会近年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由于在听证程序上的不够成熟,也导致人们对一些听证会的实质意义产生质疑。 例如日前关于6个北京世遗景点和湖南张家界武陵源景区门票涨价的听证会又引起了诸多的反对声音,与此前许多类似听证会所暴露出的问题一样,人们对目前这种形式的听证程序所形成的决策效力产生怀疑并不奇怪。 听证会制度的属性和根本目的,是寻求代表公众利益的最佳政策方案,而要真正实现听证的目的而不流于形式,程序公正则是最为核心的要素。 何谓“程序公正”?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遵循特定的规则。而程序公正(或称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公正(结果公正)的不可或缺的过程,没有程序公正则难有结果公正。关于此,司法理论中曾有过程序本位论与实体本位论的激烈争论,其结果不言而喻。在现代法治社会,公开与公正往往是一个词的两个方面,只有公开,才能够有公正。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看得见着被伸张”。通过公开,当事人(甚至全社会)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辩论,裁判的形成是否完全是受当事人上述努力的影响而非法外势力干预的结果,这些内容实际上就是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客观的,并且能被当事人感受到。故而程序公正具有客观性,而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因而程序公正具有更易于评价的优点。 程序公正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比如在体育竞赛中,容许裁判员的误判甚至错判,但绝对不能允许“黑哨”的存在,其界限在哪里?就在于裁判员是否遵守了裁判的程序,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在经济活动中,我国早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在社会活动中,一系列彩票案的出现,收容遣送制度的弊端、医疗事故的纠纷等,基本的漏洞都是出在程序环节上。 而听证制度的产生,其基本精神就是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这其中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听证制度本身就是立法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对那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听证会,让公民更多地了解立法背景、目的、调整范围等,让各个阶层、不同利益主体开展立法辩论,充分听取民意和表达民意,有助于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其二,听证制度的实施同样也要遵守程序公正原则,即听证会的组织实施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如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是否科学?议题设置是否公平? 听证结果的确定原则及其法律效力等。 我们也注意到,时下很多表面上轰轰烈烈的听证活动,由于听证程序上的不成熟,并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因而受到了诸多质疑。如与公众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公众产品价格调整听证,就常常演变为不是“涨不涨”而是“涨多少”的问题;同时,听证代表对于陈述方(听证方案的提出者)所提供的听证方案往往由于透明度不够或缺乏专业性知识难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大多只能以一些感性的认识来换取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情;最终的听证结果又是如何影响决策的过程也缺乏一个公开的了解。毕竟现时的听证会只是政府机关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这就很容易使公众对听证的效力存有疑虑。另外究竟谁有权来主持听证会,这个主持部门是否具备独立、超脱的地位而真正站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实施决策等。 立法听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也需要一个实践和完善的过程,我们期待着《听证法》及其更加富有操作性的实施规则的出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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