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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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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肃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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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2月中旬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实施意见终于出台,这对于改进目前陪审员制度是个佳音。虽然数十年里,相关的规定从未取消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上却是要么“陪而不审”,要么只有少数陪审员一直参加众多庭审,最终成了“编外法官”。

其实,陪审员制度的优点就是广泛性,选择的范围越狭窄,就越容易削弱其优点。

国外陪审员一般条件要求低,是有正常理智判断力和一定文化程度的合法的公民即可。当然,在开庭之前,原告和被告方及其律师均有一些程序,可以筛选掉一些他们认为不合适的陪审员,比如有种族倾向或偏见等,但最终必须从抽签请来的陪审员中选出一定数量(比如12名)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法官只是主持庭审,掌握法律程序,提供司法咨询,而最终判决则由陪审团一人一票投票决定(过去要求必须一致通过,现在已经有所改变)。

大多数陪审团判决的案件是公正合理的,与全部由法官来判决案件相比,陪审团制度显然在阻止法官不公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也是锻炼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护法意识和普法教育的好形式。

中国的司法制度当然要根据自己的国情,但当年最初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时的确就是借鉴的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经验。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扩大陪审员的作用范围,增加其数量。目前全国不到3万名陪审员,上千万人口的北京市却只有千名陪审员,平均万名居民才一人,实在少得可怜。这就起不到陪审员本来应起的作用。

也许有人会说,普通公民容易情绪化和偏激,但在法官主持审判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普通陪审员的偏激是可以得到控制的。法官与陪审员在这里是互补的,同时也互相监督。希望一些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包括政府官员的腐败案,均应有人民陪审员的参与。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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