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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爱心和法律之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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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友渔 2004-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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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名重点中学的学生,因为盗窃本应受到起诉,很可能判刑,但他们现在正在北京市第二聋哑学校从事体力劳动和接受教育,矫正期结束后,他们将不留案底,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这是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正在推出的“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政策试点的一项活动。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新闻会客厅”栏目中报道、讨论了这件事。主持人对来自北京西城区检察院的嘉宾、一位女检察官提的问题可谓咄咄逼人、单刀直入,她追问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你们对这两个盗窃疑犯以社区矫正代替起诉和判刑,是不是因为他们是重点中学的学生,而且平时是好学生?这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这样的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检察官嘉宾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她解释说,如果这两名学生被起诉和判刑,这会对他们产生终身难以消除的不良影响,在升学、就业、出国等等方面造成困难;他们一旦有这个案底,在心理上有自己犯过罪的感觉,长期都不能解脱。这些话很不错,完全出于爱心,出于对年轻疑犯前途的考虑。但这里需要求证于检察官的,是这项司法行为的法律根据问题。 这是一项基于爱心的试验,已经得到一定的好评,理应得到各方面的支持。但是,这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行动,那位检察官嘉宾完全回避主持人的提问就说明了这一点。人们当然要问,为什么获得赦免者挑选的是重点中学的好学生,如果同样案情的其他人得不到同等待遇,怎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甚至还可以追问更深层次的问题:出于善良愿望就可以突破法律的界限吗?那么法律的稳定性和威严何在?依此逻辑,会不会出现以爱心和善意为借口而罔顾法律的情况? 问题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还不完备,对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实施暂缓起诉,未审判、先矫正的措施还找不到法律依据,而世界上好多国家在这方面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且形成了一整套社区矫正的措施。 但应该注意,刚性是法律的突出特点,如果我们不能在立法工作上尽快完备现行法律,尽快结束爱心缺少法律依托的局面,我们目前的积极探索就会产生消极后果,我们就会习惯于在法律的空白中凭自己的感觉和愿望行事。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对未成年疑犯实施社区矫正虽然是一件好事,但道义上的可取并不能掩盖和抵消法律缺位这一严峻事实,这一缺陷千万不可小视,爱心与法律之间的空白要尽速填补。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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