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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更要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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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 恒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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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23日强调,明年全国检察机关将特别重视从诉讼监督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加大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效果。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比老百姓承担更重的责任,犯了罪也应该受到严厉的惩处。但有时恰恰相反。而且,这样的现象并非个别,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总结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渎职犯罪成本和风险不大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很容易让公众认为法“轻”“上大夫”,认为官员在法律面前与普通民众并不是平等的、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豁免”。  

这个现象在刑事责任领域是存在的,例如故意滥用国家暴力而造成公民死亡,尽管按照《刑法》肯定是故意杀人罪,可是司法机关一般对此定性为玩忽职守、报复陷害或徇私枉法,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相去甚远。  

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领域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情况。国土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张新宝曾经说,现行的地方干部考评、升迁机制和地方利益机制确实存在问题,对领导干部职务违法处理较轻,是造成地方官员容易在土地问题上“犯错误”的原因之一。  

面对如此情形,一方面寄希望于加大力度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另一方面要在事前进行预防,在源头采取措施,这样的效果会事半功倍。而进行事先预防,就要在立法上加大滥用权力的违法成本。只有加大违法成本,才可以较好地约束官员。  

违法的成本越小,一些官员就越敢于滥用为自己牟利。比如有的官员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实施满足个人利益的行为,因为成本很小,同时盗用了“公共利益”的名义,个人利益就被公共利益所掩盖,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也可能会获得一定程度的“豁免”。只有当违法的成本提高并超过这些官员从滥用权力中所获利益的时候,他们才会选择放弃滥用权力。

“犯罪成本不大”已经构成我国目前“依法惩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个困境。一个当务之急是要加大滥用权力的违法成本,在既有的规定处罚范围内,对犯罪官员作出最严厉的处罚,决不能从轻;然后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把那些对官员从轻的规定变为从重加重的规定。用“重典”在源头上预防,才能减少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现象的产生。

(作者系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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