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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法如何与公务员法衔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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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中秋 2004-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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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官、检察官划入公务员行列中,为交流使用提供方便,却是不利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的。 最近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定义,法官、检察官均属公务员。但草案起草者也说,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以区别于普通公务员,并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宪法中,再也没有任何别的机构享有这种待遇。法官、检察官作为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人,在整个政府公职人员中的地位是相当特殊的。 也正因此,宪法将其单列一节,而早在制定《公务员法》之前的1995年2月,全国人大就单独通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2001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这两部法律分别就法官、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任职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考评委员会等方方面面作了详尽规定。 探究立法意图,立法者之所以单独为法官和检察官立法,就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法官和检察官确实是非常独特的公职人员,应当、也可以独立地以专门性法律规范之。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部法律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界定。《法官法》总则说,“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检察官法》总则说,“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这里的文字甚至有点累赘,但恰恰是这种累赘显示了,立法者没有将法官和检察官视为普通“公务员”,他们不属于别的大类,他们自成一类,就是法官和检察官自己。这样的立法意图完全合乎宪法关于司法和检察机关相关规定的精神。 公务员法草案的起草者已经提到,公务员法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因此,在公务员法中,可能不会再对法官、检察官再作一次详尽规定,而会以诸如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之类的措辞一笔带过。 这样的处理方式,从实践角度看,不会存在太大问题,但它传达出的信息可能与《法官法》、《检察官法》基本取向不完全吻合。 草案起草者解释说,将法官、检察官、执政党和民主党派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都列为公务员,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 执政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使用,在现实中是相当常见的。不过,近些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在按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推进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刚刚召开的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会议也确认了这一目标。将法官、检察官划入公务员行列中,为交流使用提供方便,却是不利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的。 (作者系《中国新闻周刊》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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