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错捕民工病死狱中获赔5.6万元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4-12-30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近日,从四川到海口打工的吕某在死后的第11天就“获得”了国家赔偿。 打架被捕2001年7月30日21时许,海南省琼山红城湖附近发生一起抢劫案。陈某与女友遭劫,陈被刺身亡,凶犯逃逸。 当时正在海口机场路打架的吴某及在一起的唐某、吕某被110巡警拘押审问。于是,吕某等人就被原琼山公安局、原琼山市人民检察院莫名其妙地“嫁接”到抢劫案上了。 2002年2月6日,吕某被原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3日,由原琼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海南检察院分院以吕某等人涉嫌犯抢劫罪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3日,海南检察院分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获海南中院准许。撤诉后,海南分院将此案交原琼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海口市区划调整,琼山市并入海口市。2003年3月18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7日重新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行政区划的变故又让吕某等人多关押了七个多月。 10月29日,海口中院以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吕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海口中院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期间,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11日和4月14日两次建议海口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延期审理,均获同意。 今年5月1日,29岁的吕某病死狱中。5月1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吕某及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匆忙结案。 法院检察院的推托从2001年7月31日吕某等被拘押审问到2002年2月6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用了六个多月的时间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为什么在吕某病死以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才匆忙结案? 为什么海口市中级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两次接受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延期审理? 2004年12月28日,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出采访,遭拒。随后记者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采访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新闻中心的梁处长收到高检院批转的采访提纲以后,答应接受采访并将有关案件的材料传真过来,但直到记者截稿时止,梁处长仍然音信皆无。 专家的说法为什么此案被多次退回补充侦查?诉讼法专家万毅认为,这是侦查权的一种滥用。侦查活动的展开以及侦查措施的采用几乎都是以限制甚至剥夺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为前提的,不可避免地会给涉讼公民的权益造成强制性损害。 就像为火车铺设铁轨,固定的铁轨为飞速行进的火车预定了行进的路线和终点,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火车的无意脱轨或有意越轨。必须通过程序来限制侦查权的恣意行使。 本案侦查权的滥用说明我国在时段上对补充侦查缺乏严格的控制,补充侦查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侦查机关均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借频繁的退查变相拉长办案期限。例如,当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案卷材料,而要求检察机关直接填写《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以退查的方式变相延长办案期限;再比如在案情尚未查清、证据不足而侦查羁押的期限届满时,有的公安机关将不具备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借此迫使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从而“合法合理”地延展了继续侦查的时间。 之所以会造成本案的悲剧发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这是执法部门拿程序当儿戏。按照有关程序,如果到了法定期限,律师和当事人有权要求放人;凡是涉及到人身自由问题,都要有证据来证明,在法定期限内拿不到证据,就得放人;即使有证据也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否则也要放人。 |
||||||||||
| 发送至92639020 | 《法制日报》主办 |
|||||||||
《法制早报》鼎力协办 |
||||||||||
评选活动12月6日启动, |
||||||||||
短信参评将有机会获取: |
||||||||||
2005年《法制早报》 |
||||||||||
| 往日早报 | 价值5000元大奖 |
|||||||||
中法网 |
||||||||||
| 名师辅导课堂笔记 |
||||||||||
| 登陆邮箱 | 法律服务卡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评论 | ||||||||||
| 应该把撤销官员的理由公开 | ||||||||||
![]() |
||||||||||
| 评论 | ||||||||||
| 要高度重视司法文化建设 | ||||||||||
![]() |
||||||||||
| 社评 | ||||||||||
| 乡村法制建设的解决之道 | ||||||||||
![]() |
||||||||||
| 社评 | ||||||||||
| 警惕外商与地方政府结盟 | ||||||||||
![]() |
||||||||||
| 社评 | ||||||||||
| 要他人跪狗比狗还不如 | ||||||||||
![]() |
||||||||||
| 社评 | ||||||||||
| 从违法审查到依宪治国 | ||||||||||
![]() |
||||||||||
| 社评 | ||||||||||
| 适当分开私德和公德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