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服从11年有期徒刑判决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实习记者 朱雨晨 2004-12-30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一切都在意料之中,自从今年2月张国光被开除党籍之后,人们便知道,迟早他会受到相应处罚。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12月9日一审判决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 让人意外的是,张国光表示服判,不上诉。张的指定辩护律师王健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因为一些特殊问题,张国光不打算上诉;而相关的部门则表示对于这则案子他们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受贿57万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和承揽装修工程及为马向东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牟取利益,分别多次收受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马向东等人送给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 法院认为,张国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鞠躬最多的省长在辽宁的任职期间,张国光给人们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他将鞠躬挂在嘴上,并落实在行动上。沈阳的下岗问题很突出,张就曾表示“谁能安排一个下岗职工,我就给谁鞠个躬!”在一次表彰大会上,张向所有对地震作出贡献的人深深鞠躬。 这样一个曾经愿意为了人民利益深深鞠躬的省长,是什么让他走上殊途?事情要追朔到张在沈阳的任职期间。 沈阳市一位老干部说:“张国光在沈阳当市委书记的时候,谁都知道他和刘爱党、夏任凡的关系很好。” 刘爱党是曾在沈阳名震一时的沈阳盛发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盛发集团地处沈阳市重工业最为集中的铁西区,并在2000年被沈阳市工商局评为该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夏任凡曾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1985年夏作为改革的新星入选“全国百名优秀青年厂长(经理)”,刘、夏二人同为“慕马”大案的行贿人。 1994年,刘爱党名下的盛发装饰公司又通过张国光的关系,以垫支2000万元人民币承揽到了标的为6384万元的沈阳铁路局“东方大厦”主体装饰工程。 任期最短的湖北省长2001年2月的一天,张国光出任湖北省省长;一年之后,张离开了武汉。 张在湖北任职期间唯一值得称道的应该数在座谈会当场拍板为“的哥”减负。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张国光在任时曾如是说“用人失误失察要追究领导责任”。或许在说话的当时,张便意识到自己最终逃不出法律的惩罚。 湖北省政府一位正处级官员表示,很可能中央在将张调离辽宁时,就已开始调查他的有关问题,否则“他不可能只任那么短时间的湖北省省长”。 张国光辞去湖北省的省长以后便在政坛上销声匿迹,当时就有传言称张国光已被审查。知情人士认为张国光的神秘消失也与夏任凡有一定关系。 在震惊全国的“慕马案”中,夏任凡是个不容忽视的人物。夏任凡过去的同事称,夏任凡与张国光的关系极为密切,夏在客运集团做总经理的时候,凡有重大活动,必会宴请省市各大要员,而张国光总会位列其间。 |
||||||||||
| 发送至92639020 | 《法制日报》主办 |
|||||||||
《法制早报》鼎力协办 |
||||||||||
评选活动12月6日启动, |
||||||||||
短信参评将有机会获取: |
||||||||||
2005年《法制早报》 |
||||||||||
| 往日早报 | 价值5000元大奖 |
|||||||||
中法网 |
||||||||||
| 名师辅导课堂笔记 |
||||||||||
| 登陆邮箱 | 法律服务卡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评论 | ||||||||||
| 应该把撤销官员的理由公开 | ||||||||||
![]() |
||||||||||
| 评论 | ||||||||||
| 要高度重视司法文化建设 | ||||||||||
![]() |
||||||||||
| 社评 | ||||||||||
| 乡村法制建设的解决之道 | ||||||||||
![]() |
||||||||||
| 社评 | ||||||||||
| 警惕外商与地方政府结盟 | ||||||||||
![]() |
||||||||||
| 社评 | ||||||||||
| 要他人跪狗比狗还不如 | ||||||||||
![]() |
||||||||||
| 社评 | ||||||||||
| 从违法审查到依宪治国 | ||||||||||
![]() |
||||||||||
| 社评 | ||||||||||
| 适当分开私德和公德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