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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ZIPPO”烧掉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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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石 200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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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指数:★★★★

■经典原因:

①“ZIPPO”打火机与COCA-COLA(可口可乐)、RAYBAN(雷朋)太阳眼镜等商品,已成为美国文化的象征。

②2001年,美国时代(“TIME”)杂志将ZIPPO评为最典型的美国标志之一。现在,在网上“GOOGLE”网搜索“ZIPPO”可以查询到1670000条“ZIPPO”的资料。

③50万元的赔偿是现行法律规定,在侵犯商标权赔偿方面,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备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于确定情况下,赔偿得最高限额。

④原告代理律师称,这是我国地方法院在我国加入WTO后,保护国外知名企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我国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行为的一个典型案例。

■出场律师王全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美国齐波制造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一审代理人。

施瓦辛格扮演的英雄背对着被他征服的地方,缓缓地掏出“ZIPPO”,点燃一支香烟,眯起眼睛望着前方,口里念着《哈母雷特》的台词“To be or not to be”然后突然一甩手,把ZIPPO扔向撒满了汽油的后方……

1932年,美国人乔治·布雷斯代在奥地利生产的一种实用型打火机上进行了一系列改良,创造了一个打火机的传奇——“Zippo”。在四年之后,成功地获得美国政府的专利权,这种打火机的第一个形态与目前生产的款式完全一致——随便找一只“Zippo”,拔出来的机芯是通用的。目前,Zippo在全球已销售了三亿多只,拥有徽章系列、名车系列、纯铜系列、珍藏系列等等众多系列产品,若把这三亿只打火机平放,足以把一个足球场铺满12.8厘米厚的一层,至此,“Zippo”作为一种尊贵和时尚的代言成就了自己在各类打火机中的霸主地位。

点击案情

2002年3月至7月,向心忠在温州市鹿城区岩门店路13号加工制售假冒最典型的美国文化标志之一“ZIPPO”、“BOSS”商标的砂轮打火机22560只,而后销售给义乌某打火机商行,得款2万余元。

同年7月22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该制假窝点,现场查扣“ZIPPO”商标的砂轮打火机97370只,价值人民币87633元,“BOOS”商标的砂轮打火机5350只,价值人民币4280元。

2004年4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向心忠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美国齐波制造公司认为,“ZIPPO”商标在中国注册多年,是打火机行业世界最知名的商标之一,向心忠的侵权行为给齐波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形资产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7月21日,齐波制造公司一纸诉状将向心忠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诉称被告向心忠擅自制造并销售假冒“ZIPPO”商标的打火机110856只,请求法院判令向心忠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日前,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辩论

原告: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其实远远超过50万元。

被告: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

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被告未表示歉意当属未停止侵害

原告:虽然,被告在制假时被温州市工商行政部门当场查获,后未发现其再有制造假冒“ZIPPO”商标打火机的行为,但是,被告未主动表示过停止侵害的意思,也未对原告,即商标权人承认错误,未表示过任何歉意。因此,原告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仍有必要。

被告:向心忠已于2003年5月26日停止侵害行为,故齐波制造公司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已无事实依据。(对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实远远超过50万元

原告:“ZIPPO”商标的打火机,是打火机行业世界知名品牌,有着广泛的知名度。在美国“ZIPPO”打火机与COCA-COLA(可口可乐)、RAYBAN(雷朋)太阳眼镜等一起,已成为美国文化的象征,闻名世界的品牌名字。新千年的第一年,美国时代(“TIME”)杂志将ZIPPO评为最典型的美国标志之一。在网上“GOOGLE”网搜索“ZIPPO”可以查询到1670000条“ZIPPO”的资料。由此,“ZIPPO”商标的知名度可见一斑。

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其实远远超过50万元。原告申请温州中信公证处(原温州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证明正宗“ZIPPO”打火机在温州时代购物中心“ZIPPO”专柜零售价最低一款也需18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原告选择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一类来主张请求被告赔偿,仅以被侵权人销售的2万余只假“ZIPPO”打火机乘以187元/只(188元销价扣除1元的成本)计,原告损失就达400余万元,原告请求赔偿50万元,完全合法合理。

还有,原告为主张权利,花费3万元律师费及相关差旅费用,也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告:齐波制造公司诉称向心忠生产的被控产品数量不准,请求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对此,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

原告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根据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向心忠未经齐波制造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ZIPPO”注册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法院认为,向心忠假冒“ZIPPO”商标的侵权产品数量较大,同时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侵权后果、“ZIPPO”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及根据市场售价估算的合理利润损失等因素,确定齐波制造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0元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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