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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苗 200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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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前一段时间频繁发生的旅客因航班延误而导致的占机事件,民航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通告》。通告强调,航班延误时,旅客应当以合法手段,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禁止冲击安检现场、堵塞登机通道等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强占航空器,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打砸和哄抢公共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认为侮辱、谩骂工作人员与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并列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偏颇。

我们必须辨析清楚,侮辱、谩骂工作人员并不一定等于妨碍公共安全。必须知道,乘务人员并不等于航空秩序,二者应该分开来,当只有打骂是以妨碍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时候,才能这样认定。要不然,空姐的丈夫打骂了空姐,造成她在机上精神恍惚也是妨碍公共安全。一个人打骂了警察,并不一定就是攻击了法律秩序。否则这个警察就可以为所欲为,谁都不能反对,否则都是妨碍公务。很多时候,仅仅是让乘务人员个人人格受到侮辱,身体受到了损害,但很难说航空安全被妨碍。这仅仅是个人利益问题,而不是公共问题。

事情应该剥开来揉碎进去说,侮辱、谩骂工作人员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些乘客侮辱、谩骂确实具有以干扰航空安全为目的,在现场中,很容易判断其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有些乘客是为了维权而有些过激行动。谁都有火气,在自己被不公平对待有些过激行动在所难免,这时候如果再定性违法行为,岂不是火上浇油,激发进一步的矛盾?所以我认为通过一概将侮辱、谩骂工作人员视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刀切办法非常不妥。

航空毫无疑问需要高度秩序的,但是长期以来,这样的观念却造成了乘客地位的低下,航空人员自己的膨胀。航空是一种商业服务,而在商业服务中,顾客应该是上帝,而不是阶下囚。如果规定侮辱、谩骂工作人员就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就让航空服务偏离了商业服务的性质。工作人员更有可能滥用“权力”,如果顾客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工作人员就可能祭起该“法宝”,会让航空服务的质量进一步下降。

即使有些乘客以扰乱航空秩序为目的,也不一定能够得逞,危害甚小。而且能够乘坐得起飞机,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较高,如果没有积怨,不大容易侮辱谩骂,因为这对他自己来说也是杀敌一万,自毁三千,也会给自己造成人格降低的伤害。这时候应该致力于解决积怨,而不是压制。对于消费者的维权中过激行动,要进行疏导,而不宜规定为违法行为。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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