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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是否应该继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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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丹 200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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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公共利益已经有法律规定好才算,否则将不能要求个人利益贡献出来。

《新京报》12月20日报道,今秋以来,北京高校陆续因献血引发争论,据称如果学生不献血,将被取消保研资格、学位证,以至女生也被要求脱衣检查身体。

其中首都经贸大学真是“屡教不改”。去年12月19日《京华时报》报道,首都经贸大学日前组织数百名学生献血,学校同时宣布不献血就要扣学分。今年还是《京华时报》报道,10月9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东区“强迫性”组织数百名将于明年毕业的本科生献血。该校校医院方面甚至表示,对符合献血标准却拒绝献血的学生将依校规进行处罚,不献血拿不到学位证。校医院书记在表述这一做法的法规依据时,却出示了一份已于1998年经卫生局认定废止的《工作办法》。

从日常生活可知,一个公民侵犯另外一个公民毕竟有限,而且事后求助于救济措施,例如控告申诉,或者到法院打官司,都比较容易,最头疼的还是一个单位侵犯一个或一小部分公民的权利,因为这样侵权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令人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能说。

假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对学生是一种管理权力。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一个单位对某些公民有管理权力,并不能将他们所有的权利都吸纳进去,管理权力的范围是受到紧箍咒约束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授权,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一点点也不能超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这个事情就清楚了,如果《工作办法》有效,那么该如何处罚就如何处罚,学位证还是要给学生。

有了管理的优势地位,就天然地喜欢突破分界,一个开始是零星的、偷偷摸摸的,后来多了就变成潜规则,圈内人口中不说但心知肚明,再后来就要求把潜规则变成显规则,进行立法。这样能大规模降低管理的成本。例如工厂最常用扣押工人的身份证管理工人,因为这种方法最省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还有一个担心,就是不用这方法,学生肯定不献血,这样就管理不起来。

大规模降低管理的成本也就是大规模侵犯公民权利。就像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一样,真正的公共利益已经有法律规定好才算,否则将不能要求个人利益贡献出来。一位知情人透露,北京市大专院校按规定都有65%的献血任务,学校完不成该任务就得不到“精神文明单位”的称号。这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强迫大学生献血的动机。学生不肯献血,因为他们知道不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往往是为了虚假的公共利益而其侵犯一个或一小部分公民权利,并且陷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那种担心之中。

在血液市场要走向市场化的今天,原来的一些做法无疑是单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商业主体减少成本,增加利润,本来应该促进本来全社会福祉的公共利益成了商业主体的打工仔。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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