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献血是否应该继续“义务”?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游 丹 2004-12-23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真正的公共利益已经有法律规定好才算,否则将不能要求个人利益贡献出来。 《新京报》12月20日报道,今秋以来,北京高校陆续因献血引发争论,据称如果学生不献血,将被取消保研资格、学位证,以至女生也被要求脱衣检查身体。 其中首都经贸大学真是“屡教不改”。去年12月19日《京华时报》报道,首都经贸大学日前组织数百名学生献血,学校同时宣布不献血就要扣学分。今年还是《京华时报》报道,10月9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东区“强迫性”组织数百名将于明年毕业的本科生献血。该校校医院方面甚至表示,对符合献血标准却拒绝献血的学生将依校规进行处罚,不献血拿不到学位证。校医院书记在表述这一做法的法规依据时,却出示了一份已于1998年经卫生局认定废止的《工作办法》。 从日常生活可知,一个公民侵犯另外一个公民毕竟有限,而且事后求助于救济措施,例如控告申诉,或者到法院打官司,都比较容易,最头疼的还是一个单位侵犯一个或一小部分公民的权利,因为这样侵权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令人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能说。 假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对学生是一种管理权力。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一个单位对某些公民有管理权力,并不能将他们所有的权利都吸纳进去,管理权力的范围是受到紧箍咒约束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授权,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一点点也不能超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这个事情就清楚了,如果《工作办法》有效,那么该如何处罚就如何处罚,学位证还是要给学生。 有了管理的优势地位,就天然地喜欢突破分界,一个开始是零星的、偷偷摸摸的,后来多了就变成潜规则,圈内人口中不说但心知肚明,再后来就要求把潜规则变成显规则,进行立法。这样能大规模降低管理的成本。例如工厂最常用扣押工人的身份证管理工人,因为这种方法最省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还有一个担心,就是不用这方法,学生肯定不献血,这样就管理不起来。 大规模降低管理的成本也就是大规模侵犯公民权利。就像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一样,真正的公共利益已经有法律规定好才算,否则将不能要求个人利益贡献出来。一位知情人透露,北京市大专院校按规定都有65%的献血任务,学校完不成该任务就得不到“精神文明单位”的称号。这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强迫大学生献血的动机。学生不肯献血,因为他们知道不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往往是为了虚假的公共利益而其侵犯一个或一小部分公民权利,并且陷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那种担心之中。 在血液市场要走向市场化的今天,原来的一些做法无疑是单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商业主体减少成本,增加利润,本来应该促进本来全社会福祉的公共利益成了商业主体的打工仔。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
||||||||||
| 发送至92639020 | 《法制日报》主办 |
|||||||||
《法制早报》鼎力协办 |
||||||||||
评选活动12月6日启动, |
||||||||||
短信参评将有机会获取: |
||||||||||
2005年《法制早报》 |
||||||||||
| 往日早报 | 价值5000元大奖 |
|||||||||
中法网 |
||||||||||
| 名师辅导课堂笔记 |
||||||||||
| 登陆邮箱 | 法律服务卡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评论 | ||||||||||
| 应该把撤销官员的理由公开 | ||||||||||
![]() |
||||||||||
| 评论 | ||||||||||
| 要高度重视司法文化建设 | ||||||||||
![]() |
||||||||||
| 评论 | ||||||||||
| 乡村法制建设的解决之道 | ||||||||||
![]() |
||||||||||
| 社评 | ||||||||||
| 警惕外商与地方政府结盟 | ||||||||||
![]() |
||||||||||
| 社评 | ||||||||||
| 要他人跪狗比狗还不如 | ||||||||||
![]() |
||||||||||
| 社评 | ||||||||||
| 从违法审查到依宪治国 | ||||||||||
![]() |
||||||||||
| 社评 | ||||||||||
| 适当分开私德和公德 | ||||||||||
![]() |
||||||||||
| 社评 | ||||||||||
| 刑法频修 进步还是退步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