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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剑 2004-1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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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夏天,《证券法》修改正式启动。不久有人撰文,称此为证券市场的利好消息,但一年来股市的低迷表现,令人灰心。时至2004年6月底,《财经时报》又有文章称基金黑幕又续新篇,至此,我不由再次怀疑:证券市场,到底有多黑?法律——法律修改,到底能起多大作用?然而无论怎样怀疑,证券法,仍得修改,因为没有法律,证券市场会更黑。可是,如何修改?或许,证券法修改小组也意识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公开强调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 然而,借鉴过程中,我们是否真正读懂了他国的相关法律?面对一部外国法律的同一条款,不同的研究者意见每每不一,甚至截然相反,这全是由于法律本身所蕴涵的一定灵活性所造成的吗?更为重要者,如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先生所言:“修改《证券法》从何处入手?最基本的一个态度就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历史为《证券法》的修订提供了依据,现实为《证券法》的修订提供了背景和问题。”那么,有时,我们是否要问一下:我们是否比较全面、比较深刻地理解了外国法律本身所处的环境——包括历史的、现实的、政治的、法律的等等?若答案为否,我们的研究成果可信度是否要大打折扣?我们所谓的借鉴是否会失之于盲目? 美国无疑是目前世界上证券市场、证券立法最为发达、成熟、完善的国家,然而,美国的证券立法即使对美国人而言也是极其复杂的。美国证券法学者Alan R. Palmiter言道:“证券监管法律是美国最难的法律之一,这是证券监管法律多年来在美国所赢得的赞誉。这并不奇怪,因为其用语先天怪异,神秘莫测;其指导原则差异细微,甚至充满矛盾;其篇章结构层峦叠嶂,错综复杂。证券监管法律就像魔术师的变术在两种情境间闪来闪去,有时魔鬼似的诡秘难解,有时又骇人般地平淡无奇。更无奈,证券监管法律又是建立在法律专业学生感到陌生而又玄虚的商业和经济概念之上。”(Securities Regulation,XVII,New York,Aspen Law & Business,1998)《美国证券法解读》的原作者也认为:“如果将1933年《证券法》及其规则和案例交给一位求知欲较强且天资聪明、但未曾接触过联邦证券法的律师,让他进行几周的闭户研究,那他有可能对这一领域知之甚多,却仍不得要领。证券法律尤其是《证券法》是复杂的——它是这样一个谜题:从表面上看来,用许多方法都能解释得通,但事实上其中仅有一种才是正确的。” 面对复杂的证券法,美国人自己究竟是如何理解并加以实际应用的?这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这是我们中国研究者准确理解该法精髓的捷径,也是我们进而针对国情进行取舍的前提。因此,美国权威学者所著的权威著作自是我们的首选,与此同时,我们自然还希望著作能够深入浅出,不至于因过于艰涩而令人无法进行快乐学习。况且,经验告诉我们,太艰涩的解释往往容易产生新的疑惑,反使我们离法律之本义愈去愈远,有违初衷。幸运的是,《美国证券法解读》具有如此品质。除了结合立法背景、权威部门法律意见、典型案例就证券法的具体关键问题做精要分析外,它更重要的价值在于:提供证券法入门的真正启蒙知识:传达一个证券业者所应具有的解决有关证券法问题的思维方法,传递证券律师的特殊语言——例如什么是S-1。联想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学者与政府官员之间的沟通问题,有如此一本书,《证券法》修改小组中的学者大概可以少费不少口舌。 本书精到但不失全面,虽为“启蒙”但不失深刻,实用性强但不失学术价值。总之,此书“旨在提供对认知美国证券法非常必要的一种解读。其在美国所得到的使用可谓是达到了该目的,它已广泛地被这里的律师、学者和政府官员所使用”,也成为美国法学院中研习证券法的必读书目。 《美国证券法解读》,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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