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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洪纲:没义务交钱给建国物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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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京 2004-1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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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上午9点,建国物业起诉屠洪纲拖欠物业费一案在北京朝阳区酒仙桥法庭开审,由于12月8日出差外地,未能及时赶回北京,开庭当日,屠洪纲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屠洪纲:建国物业没资格收费建国物业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要求屠洪纲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冷水费、热水费、电费等多项费用四千多元,对此,屠洪纲的代理律师王晔表示,建国物业公司所主张的物业管理费,由于其进驻当事人所居住的小区,没有按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的程序,因此,建国物业公司不具有向当事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法律资格。因此也就谈不上滞纳金。而且,在建国物业与原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签署的“临时托管协议”当中,也未约定滞纳金,因此,建国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 而建国物业公司所主张的冷水费、热水费、电费,是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的“能源费”。对这些费用,当事人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的。而建国物业公司所主张的上述费用,均是其提起诉讼当月需要缴纳、而又未到缴费时间的费用。 王律师还特别强调,不是当事人未交费,而是当事人没有法律的义务向建国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对于法律规定的费用,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费,当事人是依法按时缴纳的,从未拖欠过任何费用。例如,对于法律规定的水电费,当事人从未拖欠过。对于上述事实,王律师向法庭提供了17份证据。 律师:半数业主未参加投票对于建国物业以5月21日与清镜明湖小区原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临时托管协议”作为其收取费用的依据,王律师表示,建国物业公司在与原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临时托管协议”中,未规定物业收费的标准,而其后与原物业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关于物业费标准的“补充说明”及“物业管理费构成”表,也未向小区业主公示。因此,其向小区业主收费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托管协议”、“关于《临时托管协议》的补充说明”及该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构成”表,不能成为其向小区业主收费的法律依据。 王律师告诉记者,到日前为止,该小区196户业主当中,已经有99户的业主通过书面表示,他们对建国物业公司代替前物业公司的事未投票。因此,建国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没有合法的基础。 朱明瑛:调解等于承认物业合法在本案开庭前几日,有媒体报道称,12月3日朱明瑛接到法院是否进行调解的征求意见,朱明瑛回绝了调解的建议。朱明瑛称,如果调解就等于认可了北京建国物业公司临时入驻小区为业主服务的合法性,除非建国物业撤诉。朱明瑛的代理律师表示调解意味着只是调涉案金额的多少,但建国物业此次起诉根本是“立不住脚的”,“他们没有合法的服务身份,以这个不合法的身份前来起诉,我们不予认可,更谈不上在这个基础上调解”。 而屠洪纲是否接受调解呢?王律师说,他作为屠洪纲的代理人,提出对接受调解有两个条件:一、建国物业公司没有法律权利向屠洪纲收取物业费,屠洪纲也没有法律义务向建国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其提起的诉讼是无理的,应当撤回其诉讼;二、在屠洪纲于11月17日,收到法院送达起诉书之前,有人就于11月12日将起诉书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指责屠洪纲“无故”拖欠物业费,造成对当事人名誉的损害。11月12日,由于屠洪纲尚未收到起诉书,不知道、也不了解起诉的情况。而知道起诉情况并掌握起诉书内容的只有法院和建国物业公司。法院对于其受理案件的情况,根据规定,是不会向外界公布的。那么,向外界公布该案情况的只能是建国物业公司。因此,屠洪纲同意调解的另一个条件是:建国物业公司公开向屠洪纲先生赔礼道歉,以挽回对当事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物业承认正准备参投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赵彤岳表示,不管是通过调解还是其他什么方式,他们只要拿回物业服务费就可以。另外,他还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参加投标。 庭审结束后,记者又致电采访王晔律师,他指出,在本案中,建国物业公司由于没有依法行事而遭致尴尬,这种局面的产生,是由于建国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及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而进驻当事人居住的小区,是有其自身过错的。建国物业公司就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当将其过错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强加到小区的业主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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