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女教师裸死案被告:别把欲求当强奸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秦 石 2004-12-16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雨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害人男友姜俊武涉嫌强奸 ▲辩护律师要求说明什么是“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

■经典指数:★★★★★★★★

■经典原因:

①2003年4月9日,黄静的网上纪念馆“天堂花园——美丽静儿的灵魂归属!”成立。截止到2004年1月10日凌晨,来这里以留言、献花等方式纪念黄静的人达30575次,点击率则已逾104.87万人次。在网上纪念馆网上排行榜里,排名遥居第6位,点击率甚至超过了孙志刚的纪念馆“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28.55万人次。

②据不完全统计,在互联网上,对黄静案的新闻、评论、帖子等的点击率至少在1200万人次以上,各种帖子数十万个。

③全国数十位著名的法学专家、学者参与讨论“黄静案”,其中多是站在理性的高度进行思考,并从不同角度对“黄静案”进行反思和探讨,300多天里,他们相继撰文近100余篇。

④在湖南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大会上,龚英甫等多名省政协委员以此为题向大会递交了一份《关于湘潭市女教师黄静被害案的建议》的建议,建议省政协、人大干预此案,依法惩处罪犯,以维护湖南司法公正形象、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⑤检察机关以强奸(中止)罪名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作无罪辩护;

四名刑法专家认为应认定强奸未遂;

被害人家属对法院提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构成强奸既遂和故意杀人,要求对被告以合乎事实的罪名重新起诉。

⑥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质疑“专家意见书”的正义性。

■出场律师:成戊平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姜俊武的委托,指派律师成戊平、晏军担任其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

案发22个月后,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于2004年12月7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开庭。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被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以强奸(中止)罪名提起公诉,黄静家属提出214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法院将择期宣判。

控辩焦点

控方: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
辩方:别把恋人间的欲求歪曲成强奸意图
被告被控涉嫌强奸

控方: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小学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所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控方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静发生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刑法》第24条之规定。

讯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字

辩方:1.关于公诉人提交的分别于2003年6月17日和6月19日由侦查员对被告人讯问的笔录。首先从形式要件上来看,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没有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因此,该讯问笔录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其次,讯问笔录注明的日期分别是2003年6月17日和6月19日,而被告人姜俊武签字却分别是在2003年6月18日和6月20日,询问日期与签字日期不同,侦查人员没有说明为什么讯问当日不签字的原因,致使两份笔录存在着讯问时间与被告人签字时间的不一致,因此,两份笔录的客观性令人质疑。据此,这份笔录不具备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因而,辩护人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2.被告人姜俊武是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而在刑事拘留之前姜俊武就已在公安机关作过相关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姜俊武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与其在公诉机关的供述存在关键差异。公诉机关移交给法院的主要证据不仅仅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所以,公诉机关应一并将姜俊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移交法院,以便全面的审理本案。

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俊武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强奸的客观行为。

首先,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是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这一点,起诉书亦予以了认可,他们在长时期的交往中,关系很好,在2002年的8月,姜俊武和黄静一起到海南旅游就同住一室,这一点在2003年6月7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干警张奕、李军对被害人母亲的询问笔录的第6页的最后一段能得到印证;就从案发前姜俊武与朋友的聚会也不难看出姜俊武与黄静之间的亲密的恋人关系,相关的证人证言印证了这一点。从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2003年2月24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姜俊武和黄静一起回到黄静的宿舍,姜俊武和黄静同床共枕,继而发生了较长时间的较为亲密的亲热行为,在此过程中,姜俊武在与黄静亲热的过程中,姜俊武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是一种很人性的发展,也是恋人之间感情发生到一定阶段时自然形成的要求,如果把这种由于双方关系密切之后,自然而然产生的欲求,歪曲成为强奸的意图,是极为不通情理的。

其次,姜俊武在客观上也未实施过暴力、胁迫手段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7号中的第二个问题,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对暴力手段的解答是这样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姜俊武使用了暴力手段。下肢腘窝内的伤痕是否是由于姜俊武扳开黄静大腿时形成的,并没有确定的排他性的结论。在本案中姜俊武与黄静之间是亲密的恋人关系,事发当晚,姜俊武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并作出了一些试探性的亲热行为,如抚摸等,但是,当姜俊武准备与黄静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时,黄静说:“不要”。于是,姜俊武尊重了黄静的意愿,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充分表明了姜俊武的行为是尊重妇女的意志,而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被告某些行为不能片面认定为暴力手段

辩护人认为,即便采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姜俊武与黄静是热恋中的恋人关系,其想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是人性的本能表现,不能曲解为强奸故意,而扳大腿的行为也不能片面地认定为暴力手段,这并不是使黄静不能反抗的手段。因此,被告人姜俊武既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更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之犯罪构成,根本不构成强奸罪。

律师质疑《066号鉴定书》

“为什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无法作出鉴定而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能做出来?”

控方:2004年8月2日,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鉴医字2004第066号法医学鉴定书》(简称《066号鉴定书》)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辩方:从《066号鉴定书》第一部分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中可以看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此表述引发了辩护人对于本案的一个疑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的基础是什么?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较之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时间在先,该中心尚且认为鉴定材料欠缺而无法进行鉴定,接受委托在后的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却能够在同样数量鉴定材料的基础上作出了鉴定。对此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到底是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推卸责任还是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严谨,不科学。简而言之,同样情况下,为什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无法作出鉴定而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能做出来?

辩词实录

什么是“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

1.《066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什么是“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所谓“特殊”应当是相较于“正常”而言。什么方式的性活动才是正常的?这个正常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医学标准亦或法律标准?在鉴定文书中没有明确。这种含糊的评价用语使用在本应该措辞严谨的鉴定文书,尤其是使用在结论中是极不妥当的。

2.《066号鉴定书》对于损伤的分析说明中认为: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不能排除可能也就意味着并不确定,是否存在物体接触是存在疑问的。这种不确定的接触不知是否也包含在了鉴定人所认定的“特殊的性活动”之中?

3.《066号鉴定书》关于损伤的分析说明还认定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采用抓住双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形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

首先,鉴定书中的“较厚”是多厚,没有一个标准,如何来判断被鉴定人身上所着衣裤是否符合较厚的标准不得而知。这种主观用词的一再出现无疑大大破坏了鉴定书的严谨性。

其次,以背负方式不能解释损伤的形成是否就可以直接推理出另外一个结论:这是由于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造成的呢?这两个结论之间没有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鉴定人是否也将这个结论纳入到了较特殊的性活动的范围之内?

4.《066号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首先,被鉴定人的死亡时间是什么时候?该鉴定书的措辞含糊,似乎会让人理解为是凌晨。从该鉴定书的第10页倒数第2段案件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12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而该鉴定书第9页第17行到18行姜俊武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从这一段话可以推理出,该鉴定书认定黄静死亡时间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这与被告人的供述和湘潭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们对公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能够提出大量的合理怀疑,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姜俊武有强奸的意图,并实施了强奸的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我们请求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最后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特别链接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全身覆盖折叠平整的棉被,遗体(双手、双腿、胸、颈等)有多处多类伤痕,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当天凌晨,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自称在其宿舍留宿(其供述认定从2003年2月23日7:00至2003年2月24日凌晨6:50姜一直与黄静在一起)。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医吴建群,看了尸体,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

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做出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瘁死”。家属认为,黄静从来没有心肺系统疾病,因此要求复检。

2003年3月9日,黄静母亲黄淑华在互联网上发出文章《女儿,黄静女儿,你听见了吗?妈妈声嘶力竭,在为你鸣冤叫屈!》。此后,黄静案在互联网上开始得到关注。同时,互联网也成为黄静的家人为其伸冤的平台。

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作出(2003)湘公刑技第93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家属对此次复检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全面性仍持基本怀疑态度。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

2003年6月8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再次做出《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结论仍然认定“黄静系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2003年7月3日,黄静家人所委托的南京医科大学著名法医学专家对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及湖南省公安厅(2003)刑技字第102号“物证检验报告”等三份鉴定书进行法医学理论审查,并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南医鉴[2003]审字第16号),作出了与湖南省公安厅、湘潭市公安局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1、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根据不足;2、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由此,为了取得一次公正的尸检,黄静的家人开始向有关部门递送申请,要求其开出尸检委托函,允许家属自行委托社会上的有国家资信能力的法医鉴定单位对黄静的尸体进行再一次的检验鉴定,以求查出其真正的死因。

2003年7月8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姜俊武。

2003年7月18日,湘潭市检察院要求湘潭市公安局在移送起诉案卷前完成家属要求的再次尸检,湘潭市公安局答应给死者家属开出尸检委托函,并全力配合再一次的尸检。但是,湘潭市公安局又于7月25日不同意了,称马上要将案卷移送检察院,让家属到时向检察院申请尸检委托函为好,可是又一拖再拖向检察院的案卷移送。8月1日(星期五)下午,他们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再一次尸检的情况下,又突然将案卷移送检察院,而检察院又无时间和可能在当天即刻开出委托函,由此使得中大的法医鉴定处于“非法”的状态。

2004年2月2日,雨湖区法院通知家属,准备请示最高法院对黄静死因重新鉴定。

2004年2月8日至13日,家属上访全国人大、国务院信访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部门。

2004年3月5日,姜俊武被取保候审。

2004年3月8日,关于黄静冤案致全国人大,政协第十次会议呼吁书,获37名教授学者签名支持,并列入1342号提案。

2004年3月22日,国家司法部法医来湘潭鉴定,在工作中发现原保存在湘潭市公安局法医技术室的黄静内脏器官标本不复存在,遂中止鉴定。并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合同情况说明”。

2004年6月30日~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组织法医到湖南对黄静遗体进行再次解剖鉴定。

2004年8月25日,人民大学法学研究院教授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秉志和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接受邀请,在共同审查了包括笔录、物证在内的32项证据后,就黄静被害一案进行了论证。四位专家认为,对姜俊武行为应定性为强奸未遂,建议审判机关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发送至92639020
《法制日报》主办
《法制早报》鼎力协办
     
   
评选活动12月6日启动,
短信参评将有机会获取:
   
2005年《法制早报》
往日早报
价值5000元大奖
中法网
     
名师辅导课堂笔记
登陆邮箱    
法律服务卡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要高度重视司法文化建设
 
 
  乡村法制建设的解决之道
 
 
  警惕外商与地方政府结盟
 
  社评
  要他人跪狗比狗还不如
 
  社评
  从违法审查到依宪治国
 
  社评
  适当分开私德和公德
 
  社评
  刑法频修 进步还是退步
社评
谁来保障“政府知情权”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