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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十年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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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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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给由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带来了广泛的影响,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劳动者与单位成了“合同关系”

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签订率约为60%。集体合同制度稳步推进,截至2003年9月底,全国基层及基层以上组织签订集体合同67.3万份,覆盖企事业法人单位121.4万个,覆盖职工10348.3万人。

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劳动者不再区分“身份”

在十年以前,“合同工”一词,意味着比“正式工”低一级,低的还不仅仅是待遇。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长期以来大家都熟悉的“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小时工”、“计件工”等等称谓,全部以“劳动者”取代,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所保护的对象——劳动者,而不再有“身份”上的差别。

落实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使企业真正落实了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尤其是形成了职工能进能出,人力资源由市场配置的局面。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铁饭碗的打破。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十年以前,我们只要成了“单位人”,就意味着人生进入了保险箱,生活有了保障,一切单位都会管,而且同一单位同事之间、不同单位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吃着“旱涝保收”的大锅饭。

十年过去了,“单位人”再也不是保险箱的代名词,即便是国家公务员,工作不努力也会面临辞退。人们渐渐地熟悉了下岗,适应了收入差距,生活有了更多的压力和奋斗目标。

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建立、健全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颁布以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快速发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保险服务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截至2004年5月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57亿人,失业保险为1.02亿人,医疗保险为1.15亿人,工伤保险为4800多万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初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保体系,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轻装上阵。

建立多种维权保障机制

在过去,跟单位打官司,简直是无法想象的事情,无论如何,普通老百姓也不会选择跟单位“过不去”。《劳动法》颁布后的十年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劳动争议逐年增加。打“劳动诉讼”再也不是新闻。

在《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采用的解决方法有四种: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与《劳动法》的规定相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劳动信访等三条维权保障线,工会则建立了专门的职工维权机构,依法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有效化解了大量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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