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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高度重视司法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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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20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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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的落马,有关法院一把手的腐败问题成为了人们议论的话题。不少人私下议论,为什么法院院长如此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其实,除了极个别违法犯罪的法院领导人之外,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院长都是能够恪尽职守、奉公守法的。之所以在有些法院出现了腐败犯罪案件,一重要原因就在于,在这些单位司法文化建设出现了问题,没有形成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良好氛围,少数人的一言堂代替了集体决策,正常的审判程序由于个别人的利益驱动而流于形式。所以,在强调法官个人素质的同时,也应该充分意识到营造良好司法文化环境的重要性。事实证明,凡是那些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很高的法院,往往能够形成民主风气,在法律案件的审判和后勤管理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科学决策。

应该看到,在我国法院院长不仅仅承担审判工作,还是这个法院的,法院院长更像是后勤一把手。如果说审判程序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在处理这些日常事务时,往往缺乏法律规则,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凡是法律规定不严密或者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地方,最容易出现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与其说是司法腐败,不如说是机关腐败,是各类机关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法院院长违法犯罪和其他行政机关首长违法犯罪并没有特殊之处。唯一不同的是,有些法院院长是利用审判权力以权谋私,而行政机关首长则往往是利用行政权力以权谋私。

人为夸大法院院长的违法犯罪现象是不适当的,更不能将个别法官的犯罪行为看作是整体的司法腐败。从根本上来说,正是因为法院承担着与审判任务不相干的事务性活动,所以,才为法院院长腐败提供了许多机会。只有理顺法院方方面面的关系,从法律上确保法院院长依法办事,法院院长中箭落马的现象才能减少。

在我们看来,机关办社会和审判过程中的辅助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造成个别法院院长贪污受贿的重要因素。假如能够将法院的后勤事务社会化,假如能够科学地解决司法鉴定和委托拍卖社会化问题,那么,既能够有效地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同时又能够杜绝各种腐败的渠道。从披露出来的几期案件来看,法院院长正是利用机关办公大楼建设、委托拍卖和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制度漏洞,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的亲朋好友谋取私利。广东的麦崇楷是如此,湖南的吴振汉也是如此。

总之,只有在法院内部形成民主决策的良好氛围,同时将法院的后勤管理和司法辅助行为剥离出去,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那么,才能从根本上断绝法院院长腐败的源头。从本质上来说,实行法院后勤管理的社会化,也是建立良好的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大调整的时代,法院内部也会出现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只有不断通过增加审判活动和法院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每一个人的一言一行公之于众,才能够有效地防止积小错为大错,并最终酿成犯罪。在这一点上,我们恰恰要认真反思以前的思路,主动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当然,作为法院的一把手,法院院长更应该身体力行,主动接受本单位职工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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