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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誓要体现法律的权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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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林碧琦 2004-1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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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是担任某个职务或参加某个组织时,在一定的仪式下,当众说出表示决心的话。公职人员宣誓应该是法律权威的体现和法治理念的提升,而不能搞个人崇拜。 个人崇拜是人们对英雄式人物盲目、狂热的顶礼膜拜,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按照不同的公共权威赖以形成的合法性基础,将其划分为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三种基本统治类型。其中,传统型权威实行统治的合法性根据是“历来如此”的惯例与仪规;魅力型权威实行统治的合法性根据是个人禀赋与超凡能力;法理型权威实行统治的合法性根据是法律、理性规则与制度。而现代中国的治理权威类型,即是逐步从传统型、魅力型转向法理型的过程。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最好的印证,就是依法治国已走进宪法,成为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中一道文明的风景。 法治社会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是一切法律规范和行为的准则和依据。在现代社会,实施宪法就是正确地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公职人员如果能够认真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各自的工作,进行各自的生活,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精神才真正体现出来;反之,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重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无法消除在人们头脑中长期形成的“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这必然造成人民的权利被漠视被践踏。 西方国家公务员宣誓通常是以公务员手扪胸前或触摸法律文本的方式进行,通过宣誓或誓词表明其要遵守本国宪法,对国家忠诚,对人民负责。许多国家的法律文件中都确认了这一制度,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宣誓是一种法治理念的提升,这种宣誓仪式已成为世界很多国家的一种法律程序。可见,宣誓的这种形式,没有停留在公务员就职的层面上,而是法律意识的表征,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思想。 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社会事务,要求建立完善的国家公职人员宣誓制度。因此,要打造一个负责任、高效率的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宣誓办法,提升法治理念,形成宣誓就职中的法治的准则,规范有关的宣誓主体、内容和程序,使宣誓活动倍显权利与义务的指向,成为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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