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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还是老的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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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 风 2004-1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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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见过的世面多,对人情世故更理解,火气也比较小,能够更为理性地看问题。 衣服是新的好,鞋是旧的好。电脑工程师当然是年轻的好,但是,法官,恐怕还是老的好。因此,北京市高院下面的做法可能是比较明智的: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院将调整单纯强调年轻化的政策,安排中、老年法官在审判一线,那些具备法官资格但尚未任命的年轻人则安排从事审判辅助工作。 这里面,其实没有多么高深的道理。在农村,兄弟之间发生争执,一般都由长辈来调解。为什么,因为长辈见过的世面多,对人情世故更理解,火气也比较小,能够更为理性地看问题。 到了今天,人们更多地诉诸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有了事情找法官。法官的责任,就是公平地定分止争。为此,除了需要熟悉法律之外,还需要洞达人情世故,需要司法技巧,而这些,是法学教科书教不来的。 如果说传统社会过度尊老是不明智的,那么,启蒙之后人们一窝蜂地崇拜年轻,可能同样是轻率的。看五四时代的书,那时的人们拼命地歌颂少年、青年,似乎年轻就天然正确。到了80年代,提倡干部年轻化,当然另有政治上的考虑,姑且不论。而将管理一般干部的原则不假思索地延伸到司法领域,片面强调法官年轻化,则未免误入歧途。一个自己还没有成家、对于社会、对于人情世故没有多深了解、甚至在法学理念上还不稳固的人,能否作出明智的判断? 支持法官年轻化者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认为中老年法官一般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然而,这样的看法可能忽视了司法活动所需要之知识的性质。司法当然需要借助于可以写进法学教科书中的知识。然而,诚如英国最伟大的普通法法律家爱德华·柯克所强调,明智的司法所需要的,乃是一种“实践理性”,一种技艺,也即哈耶克所说的默会的知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也不可能写进法学教科书中的知识:司法理性乃是一种基于经验的“技艺理性”。此处之经验,当然主要指司法实践本身,以及通过研究过往案例而获得的对于法律精神的深刻把握。 因此,法官越老就越值钱,不为别的,只因为他们有司法经验,这样的经验本身就是最珍贵的知识。而年老本身也可以增加法官的权威性。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一般国家,尤其是法治最为健全的国家,总是让一群老人高坐在法官席上,英国法官的平均年龄是60岁,45岁以下的法官屈指可数,而在北京各级法院,平均年龄为38岁。坦率地说,这样年轻的法官坐在法官席上,可能无法对当事人和律师产生某种心理暗示效应,暗示他们尊重法律、接受来自长辈的判断。 因为考虑到司法知识和司法判断的特殊性,很多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要长于一般公务员。而在在美国,只要自己愿意,并且还能进行正常的思考,法官就可以终身任职,没有人可以强迫他退休。霍尔姆斯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1932年他退休时已经90岁高龄,而民众的反应则是,这位伟大的法官怎么可以说退休就退休呢,人们已经把这位老寿星视为美国的象征。现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历经里根、老布什、克林顿、小布什四位五届(马上就该六届)总统,今年已是81岁高龄。正是他2000年亲自执笔写下了戈尔诉布什案的裁决理由。不过,他还不是年纪最大的大法官,史蒂文森大法官今年已经84岁了。 (作者系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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