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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制建设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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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200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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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知道,如果每一个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将不法之徒游街示众,那么,公民必然会处于恐惧之中。

游街示众,是中国当代乡村普遍存在的一种惩罚形式。凡是被游街示众的村民,不管是否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在当地都已经信誉扫地。所以,宁可赔偿损失,也不愿游街示众,是村民的合理选择。游街示众在农村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在通讯不发达,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中国广大的乡村,游街示众仍然被看作是解决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手段,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让乡村民众了解身边的法制状况,才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选择交易的对象和交易的方式。如果没有看到中国广大乡村信息不对称,特别是法制信息的不对称,而一味地谴责游街示众这种古老的惩罚措施,恐怕无助于解决中国当代乡村存在的法制问题。

所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才是治本之道,如果没有为广大的乡村民众提供更为可靠的法制信息来源渠道,那么,有可能会造成中国当代乡村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这是中国当代乡村治理所面临的特殊困境。

送法下乡,被看作是中国普及法律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没有结合中国当前农村的实际状况,而仅仅是将法律文本交给农民,那么,农民仍然会选择自认为比较可靠的惩治手段。所以,我们从游街示众中不能仅仅读出野蛮和不文明,还要从中看到我国当前乡村法制建设所面临的信息不足和观念转变问题。只有不断地增加中国乡村的信息供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缺乏程序约束的游街示众问题。

其实,即使在最发达的国家,增加法制信息供给也是一道难题。在治安比较混乱的地区,法院的法官也会主动选择利用电视媒体扩大法制信息的供给。在一些学者看来,电视上公开犯罪嫌疑人甚至是被告人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但是,只有这样,或许才能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从而有效地规避商业上和法律上的风险。

这是一种法律上的两难处境。如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秘密审判,固然可以起到惩罚的作用,但是,对于那些不明真相的人来说,仍然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陷入不法之徒的交易陷阱之中。所以,必要的游街示众,固然侵犯了公民的民事权利,但却在更大的程度上保护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说,公开审判是对案件当事人权利的保护,那么,将公开审判的案件公之于众,则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如何进行正确的取舍,是摆在人们面前的共同课题。

游街示众的不文明不仅仅体现在它对公民实体权利的不尊重上面,更体现在对公民程序权利的侵犯上面。任何人都知道,如果每一个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将不法之徒游街示众,那么,公民必然会处于恐惧之中。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更加文明的法制信息供给方式,通过有组织、有程序的信息供给渠道,解决当代农村法制信息不完整的问题。

人们很难想象,在偏远地区如何引入现代的审判程序和法制信息供给方式。我们在谴责村民不人道的举动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反思,我们应该怎样将中国的现代法制文明及时传递到人们的手中。换句话说,我们既要解决由于山川阻隔而造成的物理上信息传递问题,更要解决中国几千年文明传承所形成的固有法制观念。只有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同时解决问题,才能减少游街示众这种不文明的惩罚手段。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够居高临下,而应该设身处地为当地的村民寻找到更加快捷、更加透明地解决问题方式,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和谐的氛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我们可以引进现代法律制度,但是,我们无法引入法律制度生根发芽的土壤,我们必须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信息供给,最大限度地保护善良和无辜的人免受私刑的折磨。透过游街示众这一野蛮的现象,我们可以深深地体会到,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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