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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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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郝亚超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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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关规定表明,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只有一个股东

●改制后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中国银行改制为“股份制银行”,近日被指涉嫌违反我国《公司法》。理由是《公司法》有关规定表明,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只有一个股东,而改制后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都归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股东所有。

11月30日,《法制早报》记者就此事与中国银行总部新闻处取得联系,并于12月1日向其书面传真了采访内容,对方称将视情况给予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得到任何回音。

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一个发起人

在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的中国银行总部,挂的牌子还是“中国银行”,但是,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了“股份制银行”。

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隆重成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承继了原中国银行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和员工,业务范围不变。

股份制改革对中国银行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媒体将之评论为“中国银行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有益于摆脱“官办”思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的创新和发展。

但是,在此之前的8月23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召开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家持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是惟一股东。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质疑:我国《公司法》规定,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仅有惟一的股东和发起人,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在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数目可以不受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很显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根据记者在国家工商总局查询到的信息,中国银行目前的登记已经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企业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100%股份。

而“募集设立”的法律解释是“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无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非法律界人士,都可以照此很容易地推断:如果是募集设立的话,股东怎么都不会是一个。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既然不是募集设立,发起人为何仅为一人?

上市=募集设立?

一位人士为中国银行“辩护”说,因为中国银行目前正在准备上市,而上市就意味着“公开募集”股份了。所以,中国银行是募集设立的方式。而且,“如果不先成为有限公司,那怎么上市、募集资金呢?”

这种说法受到法律界批评。

“募集设立是指,在成立公司的同时募集资本金,募集到多少就注册多少;募集设立公司和上市是两个概念。”一位律师指出。

在实际操作中,1998年之前,曾有国有企业在上市的同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市就意味着公开募集资金,自然可以同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1998年8月5日,证监会发出通知称:“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今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将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的做法。凡1998年8月5日以前未报送正式申报材料的企业,一律先改制,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方可提出发行股票的正式申请。”

这意味着,国有企业不能在上市的同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而另一份文件则对此进行了时间间隔限制。1999年2月8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规定:“从1999年开始,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一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也就是说,“8·5通知”规定了拟上市国有企业必须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方可提出上市申请,但“4号文”却直接规定,只有先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年以上才可上市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被排除在外。

而很明显,上市和以募集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范畴。而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实际上已不被允许。

“目前,尽管《公司法》写明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但是由于募集设立容易引发问题,所以我国暂时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而是应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专攻上市公司法律业务的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月爱解释说。

这说明,实际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惟一途径就是发起设立,而发起设立,应至少有五个发起人。

记者注意到,中国建设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是由五家发起人发起设立的,“2004年9月6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发起人正式签署《发起人协议》;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成立大会。”

中行是一个“特例”?

“如果严格按照《公司法》来说,中国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是有点小毛病,至少是不够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一位人士对记者的咨询给予了如上回答。但是,他同时强调,“银行不同于企业,有点特殊应该也是允许的。”

记者咨询了参与中国银行股改的部分律师,他们均表示,中国银行股东为一人的情况,应属于特例,另有原因。

究竟是什么原因,能允许中国银行“特殊”到违反国家法律?对于这个问题,在中国银行的官方网站和关于股改的新闻发布会上,并没有任何解释。

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并不认同“银行允许有点特殊”的说法,因为既然是公司,就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尽管《公司法》正面临重新修订。注册资本为1863.90亿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少在遵循《公司法》上,不应该有任何的特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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