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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涉嫌盗窃被判无期 依数额量刑受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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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朱雨晨 2004-1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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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对象(排名不分先后) 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卢伟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张树国(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 李凤黔(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 于德彬(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 崔 峰(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 新闻回放 《兰州晨报》报道,原甘肃省会宁县邮政局职工张少强利用维护邮政储蓄电脑网络之便,用办公室电脑登录其他邮政储蓄网点盗取邮政储蓄资金,11月3日甘肃临洮县法院依法判处张少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少强是白银市会宁县邮政局微机管理维修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非法登陆当地的8家邮政储蓄微机网络,秘密窃取相关密码,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虚拟存款83.5万元,随后分两次提现7.31万元,并转存了30.58万元。 控方宣读的张少强供述的作案动机中提到,张在工作期间无意中发现邮政储蓄网络中原始密码的使用存在问题,他曾将此问题多次向上级单位电话汇报,但没有引起重视和整改,因此,为了证明自己是一个“有计算机专业强项技术”的人员,而利用网络漏洞冒险虚存资金为自己完成储蓄任务。 被告人是否犯罪正方 王文刚: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张少强没有花掉一分虚拟存款,没有给国家给成直接损失,但实际上他已经控制了那些钱,这情形已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既遂。 反方 卢伟华:被告人主观意识上没有非法占有这些财物,只是为了完成任务,为了证明自己,这个动机能够得到证明的话,张少强并不构成犯罪。 张树国:我个人倾向于如果一个人发现国家金融体系、网络当中出现严重的弊端,经反映,不能得到纠正的时候,以他自身的行为昭示弊端的存在,即为了向上级证明自己,用上级不相信的方式做给上级看,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当然,前提是没有办法证实他犯罪,或者是证实他犯罪有争议时,应当从这个角度去看待。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个案件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盗窃案,要从多方面考虑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盗窃说 卢伟华: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可以说在该案中被告人张少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这只能算是牵连犯,根据刑法规定,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相较而言,盗窃罪的处罚比诈骗罪要更重,所以法院判张少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李凤黔: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作案人张少强是采用科技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产,这是本案的关键,所以判其盗窃罪是正确的。 于德彬:本人认为定盗窃罪是正确的,因为其行为特点符合刑法意义上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该案的实施过程来说,张从实施犯罪行为之初到最后,并没有虚构事实或是隐瞒了真相,从而让受骗主体自愿将钱交给被告。因此,本案如果强行贴上金融诈骗的标签是牵强的。 诈骗说 王文刚:还是定诈骗罪比较好。虽然作案人采取了秘密手段进入邮政储蓄所的微机领域,虚拟存款,但是这并不能让他直接获取金钱。本案关键的财物,要靠伪造身份证、存款账户最终取到。而伪造身份证属于诈骗手段之一,所以本案应该是诈骗而非盗窃。 该不该判无期徒刑正方 李凤黔:法院的量刑是非常清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犯罪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罪。这是可以判无期或死刑的,因为作案人认罪态度较好,判了无期,是正确的。 崔峰:被告人张少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是适当的,因为他盗窃数额虽然特别巨大,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反方 卢伟华:该案的判决有点重,但是在法定的量刑之内。在这个量刑上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重判,可以轻判,甚至可以判无罪。 于德彬:张的认罪态度好,没造成损失,也不是屡犯,其原始动机也不是想非法占有,对于金融漏洞张还提出整改,这一具体案情可判有期,可以在没收财产方面做调整,适当加大罚金数额,这样从执法的平衡性看,更能体立法的宗旨。 张树国:从社会危害后果看,钱如果确实没有使用,就没有造成资金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从网络安全性看,本案对网络给予了警示,是有益的。从综合情况看,即便构成盗窃罪,我个人认为不应该单纯的依照国家传统的以数额来确定刑期的原则,应当综合全案,对他进行重新处罚,最起码,结果可以从轻处理。判处无期显然有些过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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