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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给《治安法》的四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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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桦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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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警察权到底多大合适》(《法制早报》上期第三版)一文中提出:“保护人权与公民权是警察行使权力的最高准则,是警察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评判标准。”与此相对照,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存在颇多可商榷之处。

第一,是对这种实际上的“部门立法”方式有必要提出置疑。本来根据《立法法》,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无权制订法律的。但是,公安部门却利用人大“委托立法”,取得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起草权。

需要指出的是,立法机关授权或委托行政机关拟制法律草案,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立法机关的立法负担,然而这种行政机关主导型的立法方式的弊病也是非常突出的,因为行政机关天然具有扩张权力的冲动,总是觉得自己的权力还不够大,总想借助立法赋予自身一些新的或更大的权力,于是就造成了“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的非正常现象。

第二,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违背。《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却出现了若干处明显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这种违背宪法的条款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第三,继续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的称谓也很不妥。它体现的是陈旧的以处罚、惩治为中心、而非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理念的政治思维。建议改为《社会治安保障法》,以突出强调“保障”,而非“处罚”。或者干脆就叫《治安法》。

第四,应改变关门立法的作业方式,增加立法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及早将法律(草案)公示并举行立法听证会。

治安法和警察权的设置与约束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最基本的三大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意义不在上述几种法律之下。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向全社会全文公开该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以期在充分保障人权与公民权的大前提下厘定警察权不可僭越的边界。

(作者系哈佛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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