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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敞开大门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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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 肃 2004-1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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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大关于开门立法的报道已经不少,这是可喜的现象。如浙江省近期规定,公民可以直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提出立法建议。开门立法的主旨是立法民主化,让群众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 立法工作的民意要求高,它与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还有所不同,因为后者主要依靠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贡献专长。而法律则是人民普遍意志的直接体现,如果由少数人关起门来立法,其结果往往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制定出的法律与时代和社会生活脱节,或者是超越人们的行为一般能够接受的程度,违背“应当意味着能够”这一根本原则。大多数人不能履行的法律或基本无法执行的法律,几乎是一纸空文。如前不久一些大城市设立的禁讨区,从执行的情况来看,几乎都失败了,因为乞讨者太容易混在行人中,很难识别和驱逐。而春节期间大城市市区禁止燃放鞭炮的立法同样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因为鸦雀无声地过春节,实在与中国人数千年的传统相脱节。类似的情况很多,不经过在人民代表和群众中反复讨论协商而匆忙立法,只会让法律失去民意基础,也必然会危及立法机构的权威。 因此,今天的开门立法不应重蹈其覆辙,而应当真正使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程序公正与民意相结合。开门立法的制度化,除了立法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外,还需要: 首先是人民代表的政治和法律素质问题。既然所有的法律主要是靠各级人民代表来讨论和投票通过的,代表的法律知识、政治素质和民意基础就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作为立法机构的人代会里具有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的代表还不足百分之五,那显然与民主立法的要求不相称。这也是现代民主和法治发达的国家,其立法机构成员中律师和法学家的比例相当高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人民代表的产生同样要经过公开演讲、辩论和竞选,供选民选择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在当选代表数的两倍以上。 其次是允许利益团体公开游说立法代表,通过相关立法。既然是民主立法,就不必讳言利益团体的存在及其立法建议的正当性,问题不在于谁提出立法建议和提案,而在于立法过程是否公正民主,最终诉诸多数票通过立法。在条件成熟时,立法的投票过程本身也应该公开,直接公布每位人民代表投的是什么票。否则,这些代表的选区选民就无法监督他们在人代会上究竟做了什么,支持还是反对了哪些立法方案。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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